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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扩容在即产融结合将成新高地

2014年03月19日 10:16 来源:金融时报 参与互动(0)

  日前,银监会发布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完善了金融租赁公司准入条件、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等内容。银监会表示将依照商业化和市场化原则,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各类资本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依法做好金融租赁公司的准入及监管工作,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管理办法》的出台和银监会的表态受到普遍的欢迎。资深融资租赁专家屈延凯认为,《管理办法》的出台对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是一个重大的利好,将极大地促进行业的发展。

  拓展各类资本进入租赁途径

  《管理办法》降低金融租赁公司准入门槛,将2007年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制度调整为发起人制度,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符合条件的五类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取消了主要出资人出资占比50%以上的规定。同时,考虑到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开展、风险管控以及专业化发展的需要,规定发起人中应该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制造企业或境外融资租赁公司,且其出资占比不低于30%。屈延凯认为,这一规定将使得金融租赁公司的股东背景更加齐全,有利于非金融租赁公司往金融机构升级,有利于拓宽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引导民间资本运用融资租赁机制服务实体经济。银监会非银司负责人李建华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达了相同的观点,他说金融租赁公司准入条件的放宽,可以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丰富金融租赁公司股东类型和优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分析人士表示,自从2007年后,商业银行拥有进入金融租赁领域的优先权,其他资本获得牌照的难度则很大,同时,银监会在审批金融租赁公司的进度上一直很审慎。因此金融租赁公司数量增长缓慢,到现在为止,仅有20余家金融租赁公司。随着《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会涌现更多的金融租赁公司。

  产融结合将成为新高点

  金融租赁要发展,产融结合是一条必经之路。我国是设备制造业大国,金融租赁作为连接金融和实体经济的桥梁,能够有力地助推我国制造业“走出去”。李克强总理在去年12月视察工银租赁时就指出,金融租赁企业要带动和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而实现这一目的,金融租赁需要走专业化的道路。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曾在公开场合提出金融租赁公司要“专业化规范发展”,他鼓励金融租赁公司适度扩大租赁物范围,积极发展成套设备和重资产项目融资租赁业务。

  《管理办法》对专业化提出了更高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匡双礼律师表示,《管理办法》将形成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化的倒逼和引导机制。他认为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必须“确定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倒逼专业化定位;重视租赁物的价值评估和余值管理,对租赁物的专业化管理提出新的要求。通过设立或者并购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促进专业化发展;通过转让非专业领域资产,受让专业资产,促使专业化资产集聚;通过较低门槛引入专业领域股东,助力专业化定位及其发展。

  屈延凯说,金融租赁专业化有利于大型制造类企业构建产融结合的金融平台。更多的国内制造企业投入金融租赁领域,可以实现为国内外的客户提供从普通租赁到金融租赁的综合金融服务,有利于推动产业金融服务平台的构建,将有力地推动产融结合的进程,实现我国由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的转变。

  租赁公司资金来源拓宽

  《管理办法》也有利于解决长期以来制约金融租赁公司发展的资金瓶颈。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资金来源渠道狭窄,金融租赁公司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金、股东增资、银行贷款、同业拆借等。随着近年来金融租赁资产规模的急剧扩大,资金的制约越来越明显。金融租赁公司不得不反复补充资本金,或者向金融机构或者外商融资租赁公司或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转让租赁资产,但是这些都不是金融租赁发展的长久之计。

  资产证券化被认为是金融租赁公司扩大资金来源的有效途径。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中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发行金融债、资产证券化以及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等升级业务。分析人士认为融资渠道的畅通将有利于金融租赁公司扩大业务规模,更好地发挥金融租赁助力实体经济的作用。肖旺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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