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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创新需要健全法制环境

2014年04月09日 09:13 来源:金融时报 参与互动(0)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首次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写了进去,这是对前两年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肯定,也是对今后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提出的明确目标和要求,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健全和完善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法制环境。

  随着互联网及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近两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进入到一个全新阶段,互联网金融出现了第三方支付、P2P、互联网金融门户、信息化金融服务、大数据金融、众筹等多元化模式,互联网企业向金融跨界,开始向传统金融机构的存、贷、汇、理财、基金、保险等业务领域进军,并产生一定的冲击。

  在此背景下,有人说现在的金融法制促进了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有人说现有法规制约了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创新。

  对此,需要客观、辩证看待。一方面,现有金融法制对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正如有关法学家所说,现行法律体系还有一些空缺,这给互联网金融创新创造了空间。而近两年,像以支付宝为基础创新的余额宝,在9个月时间内规模就达到5000多亿元,这类创新就是在现有法律体系内创造的奇迹。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的互联网支付业务规模迅速增长,2013年全年中国第三方支付机构各类支付业务的总体交易规模达到17.9万亿元,同比增长43.2%。这一创新发展是在央行依据部门规章颁发了250多家第三方支付机构牌照并适度监管的条件下取得的成绩。

  另一方面,现有金融法制对互联网金融创新还存在明显的制约作用。如对于互联网金融的主体界定缺乏法律依据,缺乏对互联网金融范围和业务安全标准体系的规范,缺乏监管规范,缺乏权利救济和责任机制,缺乏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竞争秩序的规范等。由此导致当前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法制环境不够健全,市场上出现了一些恶意违规行为,如非法吸收存款、非法放贷、非法从事支付结算、非法从事融资担保等,或变相从事以上非法行为。从去年下半年以来,就有几十家所谓的“P2P”机构,由于打着网络贷款的名义而行故意诈骗之实,给投资者带来了不小的损失。

  现有的金融法律体系之所以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或空缺,主要原因有:一是法律规范跟不上金融创新的进展。一般情况下市场机构开展的金融创新在先,对其规范在后,这是正常的立法时滞,在互联网金融创新领域表现得十分明显;二是我国立法体系有这样的一种理念或特点———法律已经规定可以开展的业务,尽可以开展,但是法律没有规定到的一些情况或业务,如果市场机构开展了这类业务,就往往判定为违法违规。目前互联网企业开展的某些创新中就有属于这类情况的;三是一些市场机构故意违法违规。如少数“P2P”为了“赚钱”、“圈钱”,而故意欺诈、非法吸储、非法集资、非法放贷等,踩踏金融法律“红线”。

  中外金融实践历史的深刻教训反复告诫我们,立法、司法、监管部门必须不断地健全和完善金融法律,这样才能保障各种金融创新按照持续规范的轨道发展,否则只会导致市场秩序的破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潜藏着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风险。为此,我们必须尽快健全和完善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法律体系。

  在互联网金融创新风起云涌、参与到互联网金融各种业务的投资者和消费者成千上万的新形势下,应当尽快制定和颁布有关规范互联网金融的专门法律法规,明确“一行三会一局”对不同模式或不同性质的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分别监管、协作共管的授权和职责。

  健全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应当更新陈旧的立法理念,树立科学的立法理念。李克强总理在谈到推进简政放权时说,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我们要努力做到让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调动千千万万人的积极性。对待互联网金融的立法,我们要真正体现对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对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理念,如此将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发展,有利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完善。

  健全互联网金融的法制环境,我们要根据现有的和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对那些市场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为了趋利最大化而故意违法违规的行为,如非法吸储、非法集资、非法放贷等行为,要严加追查,严厉处罚,严罚不贷。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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