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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法制建设需与时俱进 适应新要求

2014年04月14日 10:51 来源:金融时报 参与互动(0)

  最近几年来,我国互联网化潮流和现代信息技术的飞跃,给互联网企业和非金融机构跨界开展金融服务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也给传统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各种金融服务创新带来动力,因此可以说,我国互联网金融是当今互联网和现代信息技术时代的新生事物,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在央行颁发250多家第三方支付机构牌照之后,第三方支付交易市场规模得到了快速发展,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市场。依托第三方支付,互联网企业正在开拓创新其他多元化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据网贷之家保守估计,至2013年年底,国内P2P平台公司已经达到1000家左右。另外,互联网金融垂直搜索平台、大数据金融、信息化金融服务、互联网征信、众筹融资等模式也在蓬勃发展中。有专家分析认为,通过互联网和信息技术手段的深度运用,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金融模式和商业形态,未来10年至20年之内,将成长为与现在以传统银行机构为主导的间接融资体系、以资本市场为主体的直接融资体系相提并论的第三种融资体系。

  互联网金融作为这样一种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新生事物、具有广阔发展空间的新金融体系,应当说目前我国的金融法制体系还没有对其进行全覆盖、不能对其进行全面规范和监管。对此,国家立法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尽快缩短金融法制与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明显落后的“立法时滞”,要高度重视为互联网金融发展创新专门立法。在“互联网金融法”一时不能出台的情况下,要考虑加快行业自律规范。

  要适应大数据、云计算、社交网络化等现代技术手段广泛运用的新要求

  对互联金融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必须考虑到大数据、云计算、社交网络化等现代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中的运用及其影响。如余额宝这款互联网理财产品,首先,阿里集团对其在淘宝网上的海量客户的大数据进行了有效分析,为这些客户支付宝账户积存的余额(大多数是小金额账户)提供增值的理财服务,方便了客户使用此余额既可随时用于购物又可理财获得额外收益的需求;其次,支付宝与天弘基金达成协议,支付宝实际上成为天弘基金的网络销售平台,支付宝客户可随时将余额“转入”余额宝用于基金投资,又可很快“转出”(赎回)资金到支付宝账户。可见,余额宝理财服务产品是支付宝、天弘基金和消费者三方达成协议,通过互联网渠道和方式完成的一项金融服务。

  又如腾讯在马年春节期间开展的微信抢送红包活动,其实也是通过移动互联网开展的一项社交网络活动,发放红包和领取红包的手机客户,是同一个微信圈的熟人朋友,发出红包者和抢得红包并要提现者,都需要将手机与自己的一张开通网上银行业务的银行卡绑定,如此发红包者的资金才能从银行卡中及时转出来,抢得红包并要提现者才能将现金转入其银行卡。可见,通过发红包和抢红包,不仅朋友之间实现了互动娱乐和增进了感情,而且手机客户享受了腾讯支付与相关银行联手提供的小额金融服务。

  因此,如果要对余额宝、微信支付这类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科学监管和权威法制规范,就必须借助于互联网和大数据、云计算、社交网络等先进信息技术手段,以便使规范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及监管,尽量增加科学性、有效性和前瞻性,否则的话,法律的权威性和监管有效性就会大打折扣。

  要适应实施发展普惠金融战略的新要求

  今年两会对政府工作报告初稿所作的6项修改之一,就是加进了“发展普惠金融”的提法。而且后面接着就是首次写进《政府工作报告》的“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论断。

  这表明,发展普惠金融在很大程度上包含了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内容,二者在内涵上是一致的,二者是相互包含、内在统一的。

  互联网金融,从国外和国内看,首先都是从网络贷款机构(P2P)开始发展的,它通过互联网方式,快捷、方便、低成本地满足小微企业、“小白客户”的需要。

  现在互联网金融的多种业态,如P2P、金融垂直搜索门户、第三方支付、网络理财等,就把自己的客户群定位于“长尾客户群”,通过互联网方式、大数据、云计算技术,短时间获得了大量的小微企业客户、“小白客户”,满足了他们的金融服务需求。

  互联网金融在很大程度上是用互联网方式和技术手段,来开展普惠金融服务,在这种意义上说,互联网金融就是普惠金融。同时,现在大量的小微金融机构如小贷公司、村镇银行、社区银行、“三农”金融服务机构等,开始转型升级,尝试和探索通过互联网方式提供金融服务,在这种意义上说,普惠金融就是互联网金融。二者开始显示出融合的创新趋势。

  因此,立法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应当继续更新立法理念和监管理念,从支持和规范发展普惠金融的战略高度,重视和加快互联网金融的法制建设,制定和完善互联网金融和普惠金融的相关法规体系。卓尚进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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