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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外业务的过度发展对金融调控的影响及对策

2014年05月05日 13:35 来源:金融时报 参与互动(0)

  近年来,表外业务作为金融创新的一种重要形式在金融机构资金营运和信用创造中的作用和影响日渐突出,并快速发展成为商业银行的主导金融业务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表外业务迅猛增长的背后,也同样蕴含了潜在的不确定性风险,并且这种不确定性风险通常比表内业务产生的风险更难以控制和管理,因此应该积极关注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过度发展存在的风险和问题,警惕其对货币政策调控的影响,防范表外业务风险向表内扩散,从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表外业务的发展情况及基本特点

  近年来,在新一轮货币政策周期下,央行频繁的调整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和存贷款基准利率,密集开展公开市场业务,不断强化对金融机构信贷规模的窗口指导,力争控制表内信贷规模的过度增长,但是,央行在控制表内业务增长的同时,银行承兑汇票、委托贷款等表外业务增长迅速,规模明显扩大。以吉林为例,截至2013年年末,全省金融机构各项表外业务余额1887.89亿元,比年初新增328.8亿元,比2010年年末余额增长2.48倍。2010年至2013年金融机构表外业务与表内信贷之比从0.104提高到0.176。当前表外业务的发展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表外业务总体增长迅速,增幅高于同期贷款。从规模上看,近年来吉林省金融机构表外业务发展较快,2010年至2013年,吉林省金融机构表外业务余额分别为760.89亿元、1118.57亿元、1684.64亿元、1887.8亿元,总体呈现快速发展势头,从增速上看,2011-2013年年末余额同步增速分别为47%、50.6%、12.5%,其中2011年和2012年分别超出同期各项贷款增速32、38个百分点。从数据中我们能够看出2012年年末国家从多个方面出台的加强对表外业务的监管和约束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范表外业务操作,抑制商业银行表外扩张的冲动。

  (二)表外业务机构覆盖面广,业务主体以大型商业银行为主。当前,吉林省的表外业务已经基本覆盖全省各类金融机构,其中大型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占比较高,2013年年末,两类机构表外业务余额占全省的比例为71.7%,成为表外业务规模发展的主力军。随着金融创新的深化和市场格局的变化,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份额有所下降,比2012年末同比下降3.93个百分点,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场份额有所上升,比2012年末同比上升1.1个百分点。

  (三)表外业务品种发展不均衡,业务类型以银行承兑汇票和委托贷款为主。从业务品种上看,吉林省表外业务主要集中在银行承兑汇票和委托贷款,其中,2013年年末银行承兑汇票占比最高,为41.56%,2011年至2013年年均增长49%,委托贷款2013年末余额占比为28.19%,2011年至2013年年均增长98%。其中,最近几年受央行及监管部门政策的影响商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所下降,而委托贷款业务有所增加。

  表外业务过度发展存在的风险及问题

  (一)干扰货币政策的调控,削弱宏观审慎管理效应。众所周知,表内信贷具有顺周期性,具有同步效应的表外业务会放大社会融资规模总额,导致货币供应量的实质增加,从而削弱了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调控的效果。另外,由表外业务活动衍生的货币流动性无法在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体现出来,所以常规的货币政策工具如存款准备金率、利率政策等就很难对货币供应量加以控制,从而干扰了央行货币调控的执行,削弱了宏观审慎管理的效应。

  (二)代替传统的融资渠道,扭曲了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在中央银行信贷政策的制约下,部分企业无法正常通过银行信贷渠道去进行融资,因此商业银行就通过表外业务开辟渠道,通过表外业务的渠道帮助一些企业获得资金,所以,从本质上看,表外业务是商业银行为了规避监管部门对表内规模管控而选择的另外一种资金投放渠道,这种渠道种类繁多,形式多样,不仅改变了资金投放的实际渠道,也扭曲了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增加了货币调控的复杂性。

  (三)改变社会资金的流向配置,影响货币调控的实施效果。稳健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背景下,社会资金总量受到限制,一些领域像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等国家重点调控的领域想通过表内信贷获得资金的难度很大。为了从金融机构获得融资,这些领域的企业就会通过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进行融资,如房地产企业通过保障房信托融资来满足商业地产资金额度,或一些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信托方式等进行融资等等。虽然中央银行已经通过窗口指导、再贷款再贴现定向引导、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等手段加强了对资金流向的控制,但仅能直接作用于表内信贷,对通过表外渠道流向国家宏观调控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则不能有效的监控和调节。

  (四)增加金融系统运行风险,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一方面,表外业务的过度发展会增加商业银行到期兑付风险。表外业务虽然不计入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不占用资产的风险权重,也不计提相应的风险准备金,但是一旦企业的资金链发生断裂,出现大量的到期支付业务,银行就会利用大量的表内资金去填补表外业务敞口,从而产生到期兑付风险。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过度发展会造成市场竞争环境的恶化,从而加剧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当前,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主要集中在资信等级较高、规模较大的金融机构,而且其产品设计、价格收费、衍生功能等方面都大同小异,这样就会导致金融机构在有限的市场空间中盲目的追求表外业务的发展,再加上表外业务的产品以及风险的信息透明度较低,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银行业竞争环境的恶化,加剧了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

  建议

  (一)加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强化管理提供全面的法规指引。当前,表外业务的制度建设相对其创新和各类违规操作来说有些滞后,所以有关部门应该尽早出台相关政策来规范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发展,尤其要以法规和规章的形式明确商业银行开办表外业务的性质,进一步规范表外业务操作,制定风险监管指标、要求表外融资参照表内贷款管理、要求银行计提风险资本金等等。同时,重构社会融资总量规模统计框架,依据“数据可得、规模可控、不遗漏、不重复、加强部门协作”等原则,定期收集和公布表外业务交易信息和统计数据,一方面使金融机构本身在从事表外业务时始终受到市场纪律的约束,同时也为明确货币政策窗口指导的口径奠定数据基础。

  (二)合理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增强货币政策操作的针对性。一是创新监管指标,货币政策制定当局应该逐步从信贷规模、存贷比上限、资本充足率指标约束等过渡到“杠杆率”管理,在约束金融机构表内信贷膨胀的同时,控制表外业务的快速扩张。二是进一步增强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等数据型工具的差别化调整力度,强化结构调整,不搞“一刀切”,推动社会资金在区域、行业、企业间的合理分布。三是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努力缩小存贷利差,引导金融机构规范开展业务转型,拓展非贷款类增值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主动负债管理,化解期限结构错配风险,提高自身市场竞争能力。

  (三)重视表外业务系统性风险,加强表外业务的监管与指导。首先,监管部门应该建立表外业务披露的整体框架,明确披露范围和深度,提高表外业务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其次监管部门应该强化对表外业务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采取上下联动的监管模式加大对融资性表外业务的监管力度,加大对违规操作的处罚力度。再次,要建立和完善表外业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加强非现场监管信息收集、整理和分析,对发现的风险及时发出风险提示,防止表外业务风险交叉传染。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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