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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与非法集资间一墙之隔 业内称法律风险不可忽视

2014年08月08日 10:16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参与互动(0)

  由中国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制研究中心举办的“众筹与非法集资研讨会”日前在北京召开,来自“两高一部”、证监会等部门相关领导以及业内专家、从业者等共同探讨了目前众筹的行业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对策。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爱君主持。
  众筹是指个人或小企业通过互联网向大众筹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其项目投资人可能来自世界各地。根据众筹的筹集目的和回报方式,可以分为商品众筹和股权众筹两大类。我国众筹平台主要有点名时间、追梦网、天使汇、大家投、众筹网、原始会等。
  证监会创新业务部处长甘茂智在发言中介绍了目前行业发展的情况,他表示,以股权众筹为例,概念和投资者准入尚没有统一标准,没有良好的防范风险机制;线下众筹“野蛮发展”,含义乱用,“一起吃顿饭也可以说成众筹”。
  同时,他表示,目前证监会正在研究制定关于众筹的监管办法,但何时推出尚无明确时间表。他建议,业界最好有第三方统计机构,可以对众筹平台的基本资料、项目金额、投资人数等做披露和统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检察官罗曦认为,对于互联网金融,无论是众筹模式还是P2P模式,都离不开金融的本质,那就要考虑如何保障金融安全,从业者应该多与监管机构进行沟通,避免触碰非法集资底线。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吴景丽一直在关注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问题,曾发表《互联网金融基本模式及其法律风险》等文章,她认为,商品众筹多以产品预售形式开展,遇到的法律问题较少,发展速度也比较快。股权众筹的问题比较复杂,在不同国家受到不同的监管待遇,甚至为现行法律所禁止,不得不采用各种变通方法规避风险。
  她曾详细指出,众筹在我国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包括:第一,众筹模式的参与对象十分广泛,如果引发诉讼,波及面很大,甚至是集团诉讼。第二,可能存在资金池风险和项目发起者的违约等风险。若众筹平台在无明确投资项目的情况下,事先归集投资者资金,形成资金池,然后公开宣传、吸引项目上线,再对项目进行投资,则存在非法集资的嫌疑;若平台在投资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资金池中的资金转移或挪作他用,更有导致集资诈骗罪的可能。第三,法律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众筹平台没有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但实际上一些平台往往充当支付中介的角色,众筹平台来掌控资金,没有引入合法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资金托管。第四,项目发起者在募集成功后不兑现承诺甚至把资金挪作他用,众筹平台后期的监督缺乏,导致众筹人的违约诉讼甚至欺诈犯罪。第五,部分股权众筹平台直接向普通民众发售股份,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极其薄弱。由于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较严,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众筹发展速度较慢,尤其是股权型众筹存在非法发行、销售股票的严格法律制约。股权众筹业务往往划分为线上和线下两个部分,线上主要用于信息展示、投融资双方交流,在达成意向后转入线下的增资扩股操作,业务流程被分割,操作非常不便,制约了平台信息和技术优势的发挥。
  专家表示,目前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如果不通过证监会核准以及交易所交易,都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爱君则认为,众筹是私募阳光化,它是对传统的资本市场的补充,能够对我国资本市场层次不完善的弥补,尤其可以解决小微企业及初创期企业的融资和降低融资及成本。但众筹在发展过程中,法律风险不可忽视,要监管可行,风险可控。
图为“众筹与非法集资研讨会”现场

【编辑:曾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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