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二代将混合保险集团纳入监管
证券时报记者 曾福斌
保监会近日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保险集团(征求意见稿)》。保监会将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对意见稿进行修订完善,计划今年年底前正式发布。
与偿一代下的监管规则相比,意见稿将混合保险集团纳入保险集团监管的范围;增加了保险集团控制风险最低资本要求及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附加资本要求;同时明确了保险集团特有风险的监管要求;并建立了监管干预和监管协作机制。
保监会称,作为偿二代监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涉及包括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在内的“三支柱”所有要素。与目前偿一代下偏重定量监管的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相比,偿二代下保险集团监管的内涵更加丰富,规则设定更加科学。
混合保险集团,即由一个非保险机构控制多家保险机构而形成的企业集合。意见稿称,近些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和股权交易的日益便利,保险控股集团和混合保险集团日益增多。尤其是混合保险集团,由于控股公司是不受资本监管的非金融机构,甚至没有显性的单一控股法人实体,集团化风险更为突出。意见稿将混合保险集团首次纳入监管范围,将有效防范集团风险、减少监管套利。
意见稿称,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或存在重大风险的保险集团,根据风险产生的原因,规定了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同时,建立了监管协作机制,保险监管机构通过与银行、证券等行业的监管机构,以及境外监管机构开展监管合作,最大限度地消除监管空白、减少监管套利和避免重复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