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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决定建立再保险登记管理制度

2014年12月24日 13:21 来源:金融时报 参与互动(0)

  北京12月23日讯记者张兰报道中国保监会今天发布《关于加强再保险登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所有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经纪人均应在中国保监会建立的‘再保险登记系统’进行登记”。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再保险接受人是指承接其他保险人转移的保险业务的保险人,包括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再保险共同体、劳合社及辛迪加,以及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机构。再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再保险分出公司利益、为再保险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订立再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机构。

  “之所以起草《征求意见稿》,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再保险监管工作、防范再保险信用风险,从而提高再保险资产安全性。”据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征求意见稿》要求中国境内的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经纪人直接在“登记系统”注册并登记,而中国境外的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经纪人在注册前需由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已在“登记系统”注册的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引荐。如果再保险接受人出现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结清(run-off)、信用评级降级、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处罚、被监管部门接管以及破产清算等情况,再保险经纪人出现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处罚、被监管部门接管以及破产清算等情况时,均应在15日内将相关情况在“登记系统”中更新。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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