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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赠与还是偶然所得 网络红包是否涉嫌逃税?

2015年03月02日 08:54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

  红包抢到手软的同时,一条“微信红包还要收税”的消息在春节期间不胫而走。北京市国税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微信红包”所得具有较大偶然,我国法律规定偶然所得税率为20%。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兴表示,抢到的红包应属偶然所得,而一对一红包对受赠者来说也属于偶然所得,都应纳税。企业向员工发放微信红包属于奖金性质,对员工来说是薪金所得,应按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也有专家表示不同观点。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博士李明分析指出,红包资金转移应属个人赠与,抢红包参与人群范围与传统亲属间红包赠与有差别,法律地位仍需明确。

  面对抢红包可能存在的税务问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铮指出,要加强法律研究,税务部门要提出比较具体的解决办法与措施。

  据新华社电

【编辑:张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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