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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劫持前女友称因其不道歉 悔言冲动是魔鬼

2012年01月13日 10:19 来源:云南网 参与互动(0)
小伙劫持前女友称因其不道歉悔言冲动是魔鬼
悔之晚矣 记者 江洋 摄

  昨天,呈贡法院审理呈贡大学城云南省广播电视大学劫持女生案。上午9点30分,被告人李晶被法警带入法庭,平头、个子不高、身穿黄马褂的李晶一进入法庭就朝旁听席上看去,像是在寻找亲人的身影。

  法庭上,李晶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绑架罪的事实供认不讳。李晶说:“我只想吓唬吓唬她,想叫她给我道个歉,她却不愿意。在看守所里这段时间,我想通了,很后悔自己做的事,我明白冲动是魔鬼……”

  此案没有当庭判决。

  案件回放

  女方给钱坚决分手

  据了解,25岁的李晶于2009年与云南省广播电视大学大三女生郭某某在网聊时产生感情,见面后很快就建立恋爱关系。渐渐,郭某某感到与李晶性格不合,于2010年3月提出分手。郭某某说,李晶不同意分手,还威胁她如果想分手,就要伤害她的家人。

  “我好害怕,回家躲了一段时间。”郭某某说,去年3月的一天,李晶突然跑来她学校的宿舍威胁她不许分手。郭某某的父母得知后,坚决反对女儿与李晶来往,还找到李晶的家属,给了两万元的“分手费”。李晶收下了“分手费”,并表示以后不再骚扰郭某某。

  分手后,李晶去了上海,“然而,郭某某打电话给我的朋友,到处说我的坏话。她说我是抢劫犯、勒索犯。”李晶很气愤,决定回昆找郭某某讨个说法,去年5月26日上午8点多,李晶携带着事先准备好的弹簧刀来到云南省广播电视大学女生公寓,“我就想问问她为什么这么说我,让她向我道个歉,可她不愿意,我便绑架了她。”期间,李晶还扬言自己携带炸药。下午1点,民警强行进入宿舍解救人质,李晶被制服。

  直击庭审

  被告悔言“冲动是魔鬼”

  “被告人扬言随身携带炸药,将女友作为人质实现特定的目的,其行为从客观上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构成绑架罪”,公诉人称,李晶绑架行为成立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考虑到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有悔罪之意,请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李晶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辩护人称,被告人在绑架中并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实施绑架主要因为郭某某分手后说了李晶很多坏话,李晶没有正确处理,才做出这样的举动。考虑到被告人是初犯、偶犯,从小生长在一个破碎的家庭,由奶奶带大的被告人社会经验不足,被捕后他诚恳悔罪,真诚地表示歉疚,请法庭从轻处罚。

  李晶在作最后陈述说:“我非常后悔,做任何事都应该三思而行,冲动是魔鬼。”他希望庭后能让他和家人说句话,“我已经8个月没和家人说过一句话了。”(柏立诚 杨桢宇)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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