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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男子与人斗殴致1死1伤被判无期徒刑

2012年01月13日 17:04 来源:海南特区报 参与互动(0)

  琼海

  男子与人斗殴致1死1伤被判无期

  2010年10月24日下午,琼海市嘉积镇发生一起命案。一名男子与他人斗殴,导致一男子死亡,一男子受重伤。去年8月,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晓无期徒刑。被告人不服判决上诉。省高院日前终审宣判维持原判。

  据悉,被告陈×晓出生于1992年5月,琼海人,案发时仅18岁。

  经省一中院查明,被告人陈×晓与朋友曾砸过被害人雷某和董×谷的朋友林某的摩托车。雷某及其朋友也曾追打过陈×晓,双方因此结下怨恨。据了解,2010年10月24日,董×谷、雷某等人在琼海市嘉积镇一家娱乐城附近准备刀具,并遮挡摩托车车牌,还电话邀集了周×任、邢×远等准备对陈×晓进行报复。董×谷等人持刀具,分乘三辆摩托车在琼海市寻找陈×晓。

  当日下午4时许,董×谷、雷某等人在琼海某商场停车场处看到陈×晓,就持刀下车将其围住。

  当时18岁的陈×晓从腰间拔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对峙,双方开始互殴。殴斗过程中,雷某右腰部被陈×晓刺了一刀。董×谷右侧背部被刺中。陈×晓也多处受伤。后因己方有人受伤,董×谷、雷某等人骑车离开现场。陈×晓现场拨打电话报警。

  次日,被害人董×谷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其系被人用单刃尖刀刺穿多处肺组织、伤及右肺门动静脉血管断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雷某则进行右肾摘除手术,经鉴定为七级伤残。

  法院认为,陈×晓在公共场合持刀与他人斗殴,造成一死一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报案且如实供述罪行,属于自首。被害人也存在严重过错,故对被告人陈×晓可酌情从轻处罚。

  去年8月,省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晓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日前,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被告人正在考虑申诉。(本报记者组)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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