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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称国企领导腐败金额大幅增加 涉黑比例下降(2)

2012年01月16日 07:37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企业经营方式不断“踩雷”

  与2010年企业家犯罪报告单纯基于媒体公开案件的数据统计分析不同,《2011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增加了来自实务部门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的一手数据和分析。

  据介绍,在京都律所承接的刑事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企业家涉嫌犯罪的案件,其中有许多案件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比如至今尚未结案的本色集团吴英集资诈骗案,国美电器黄光裕内幕交易案以及前爱建集团颜立燕合同诈骗案,还有更早的三九集团赵新先滥用职权案等。为此,京都律所专门设立了“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部”,把企业家的刑事风险防范作为研究的重点。

  律师朱勇辉代表京都律所在研讨会上发布了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增补部分。在参加本次发布会前,朱勇辉特地对京都律所2000年以来12年间承接的经济犯罪案件的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了企业家犯罪的一些现象。

  朱勇辉对《法制日报》记者说:“我们经过统计发现,2000年以来,京都律所承办的企业家涉嫌犯罪案件,集中在以下六大方面:职务类犯罪,占38%(未统计国企贪污、挪用公款罪比例),集中在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4个罪名;资金类犯罪,占30%,集中在合同诈骗、贷款诈骗罪等8个罪名;经营类犯罪,占22%,集中在非法经营罪、走私类犯罪等7个罪名;涉税类犯罪,占5.2%,集中在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5个罪名;注册资金类犯罪,占2.4%,集中在虚报注册资本罪、抽挑出资罪等3个罪名;知识产权类犯罪,占1%,集中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两个罪名。”

  朱勇辉认为,分析上面的数据可以发现,职务、资金、经营类犯罪占了总数的90%。企业家容易出现刑事风险的这三类犯罪,反映出3个问题。

  “首先,利用职务贪利型犯罪突出,这说明无论是国企也好,还是民企也好,如何搞好廉政建设、加强监管,是一个显著的问题,也是一个老话题。”朱勇辉说,“其次,在融资环节频频犯罪,反映出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旺盛,而供应与需求的失衡,导致出现了不惜以不法手段进行融资的现象。如何建立健全一个完善的金融供应体系,让不同类型的企业都有顺畅的融资渠道,如何让民间资本健康发展,是值得我们思考的紧迫问题。”

  朱勇辉认为,第三个问题在于经营方式不断踩“雷”。“这其中除了一些急功近利、铤而走险的企业外,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实际败在了‘创新’上,这些‘创新’的经营方式往往伴随着极高的经济风险,就像一场赌博,成则赢得光环无数,被视为改革家、弄潮儿,败则带来刑事风险,成为阶下囚。这反映出市场经济的发展已到了一个更新、更高的层面,如何进一步规范市场、如何更加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需要我们加强相关的研究,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

  国企民企负责人犯罪动机不同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京都律所主任田文昌在此次会议上分析认为,企业家犯罪存在4类情况:第一类,企业家确实有罪;第二类,无意识不知不觉中的犯罪;第三类,因法律界限不清导致犯罪;第四类是被诬陷。

  对于这四类犯罪的背景和原因,田文昌做了详细的分析,并对企业家提出警示:如果确实有罪,那么企业家应当约束自己、反思自己,防止陷入犯罪;如果是无意识犯罪的情况,需要企业家更全面、及时地学习法律知识、增加法律服务,主动避免自己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因法律不清晰导致的犯罪,更要高度重视法律专业服务,当经营中遭遇左右为难时需要法律专业人士予以把关;而诬陷类犯罪则并非企业家因自身原因而获刑,是市场环境、法治环境双重不健全的结果。

  “除第一类犯罪外,后三类犯罪都不是有意识主动犯罪,法律不清晰、制度不完善这些因素使得企业家落马非常可惜。与国企企业家相比,民营企业家的悲情成分更大,国企企业家的主要犯罪类型是贪腐,而民营企业家多在融资问题上犯罪,前者是钱多,后者是没钱。除在获取资金、资源上不如国企企业家外,民营企业家在很多时候都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田文昌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虽然没有具体案例说明国企企业家、民营企业家受到不公平对待,但是在传统观念上一直是将国企企业家、民营企业家分开对待,而他们本应是公平的市场主体。

  据介绍,几年来的企业家犯罪报告也一直将国企企业家和民营企业家分开研究,每次报告中出炉的十大落马企业家总是分成国企企业家和民企企业家两个榜单,之所以这么做,参与报告撰写的一名研究人员向记者解释,“这是我国企业所有制不同、国企和民企管理人员身份不同所决定的。在国企工作的,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对这部分人有特殊的规定待遇、制度等,他们的职责是明确的,工资是固定的;而民营企业家则不同,来源五花八门,素质参差不齐,待遇更是随机而行,量力而行。由于国企与民企的这些不同因素,使企业家们的行为方式乃至犯罪方式等都不同,就必须把他们分开研究,无法统一在一起。我们看到,国企管理人员和官员的身份可以互换,而民营企业家身份是不可能置换的。这就是界限。而这个界限在短时间内不可能逾越”。

  田文昌建议,应对立法做更加细致明确的规定,营造对国企企业家、民营企业家一视同仁的更加宽容的大环境。而对于企业家们来说,他们应重视法律,不能要钱不要命。

  “政商结合”诱发企业家犯罪

  对于当前企业家频频走上犯罪道路的深层次原因和危害,有关专家也进行了分析。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院常务副院长卢建平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企业家“黑”与“白”的问题有时候不是那么分明,大多数时候是处于“灰色”地带。但是,人们必须引起警惕的一点是,犯罪与企业的结合,将有可能成为未来中国有组织犯罪的一大趋势。

  “从以往的很多案例已经可以看出,黑社会性质组织公司化的势头明显。另一方面,企业的经济能力又助长了犯罪组织的犯罪能力。”卢建平说。

  卢建平将目前企业涉黑的情形分为三个阶段:触黑,涉黑,纯黑。

  据介绍,所谓“触黑”,是指企业在个别时候会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所接触,比如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催讨欠款;“涉黑”是指企业的决策层已经介入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运作;“纯黑”则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公司化运作。

  卢建平进一步向记者分析了哪些行业的企业容易涉黑。

  “从以往的案例来看,涉黑企业主要集中在物流、餐饮、歌厅、中小型矿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卢建平说,“面对企业与犯罪的融合,现有的法律在应对有组织犯罪方面的局限性已经逐步暴露出来。目前在打击有组织犯罪方面主要以刑法打击为主,今后,可能要更多地从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等方面结合起来考虑。”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教授也向记者表示,企业家犯罪已经称为我国社会转型期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其中令人不容忽视的一点是,我国的企业家犯罪表现出了其他国家企业家犯罪所没有的一些特点,其中的原因与当前大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密不可分。

  李曙光认为,不少企业家走上犯罪道路的背后,有几个体制性的因素不容忽视。

  “首先一点就是公权力参与商业竞争。一些地方政府的商业化趋势日益明显,比如一些地方纷纷由当地政府出面打造各类融资平台,将公权力引入商业竞争。地方政府商业化的同时,一些官员也纷纷将自己商人化、企业家化,开口闭口就将经济效益放在首位,而这一切最根本的原因,是目前已经出现了政经合一的苗头。”李曙光说,公权力参与商业竞争的结果,一方面是那些手握公权力的国有企业开始大面积出现贪污腐败现象;另一方面,那些在与公权力进行商业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民企,开始屡屡使用欺诈、行贿这样的非常规手段以便在商业竞争中取得优势。

  李曙光认为,第二个因素在于当前商业环境“负制度化”严重。

  所谓“负制度”是相对于“正制度”而言,按照李曙光的解释,“正制度”就是指有关部门明文出台的法律规定等,而“负制度”则包括下级部门在执行中具体的操作方式、潜规则以及责任认定方式等。

  李曙光认为,“负制度”具有暗示性、诱导性,其激励价值大于惩罚价值,因此很多企业家选择了“负制度”的从商方式,而那些不良商人则很容易适应“负制度化”的商业环境。

  李曙光告诉记者,当前产权保护的环境弱化,使得很多企业家不安全感增加、投机心理严重,在赚了钱之后,通常的选择就是转移财产掏空企业,进一步就走上了犯罪道路。

  对此,李曙光建议,遏制企业家犯罪现象,地方政府部门应从自身做起,尽快恢复到决策者监管者的角色,而不是一味地参与到商业竞争中。此外,地方政府部门还应该给企业家提供一套简单明了的游戏规则以及可预期的行为指南。政府部门的决策过程不仅要公开透明,更应使企业家明确了解违法的代价。

  “‘治商’要先‘治官’,‘官正’则‘商清’。目前‘政商结合’的情形在很大程度上与政府部门定位不清、公权未受约束有关。政府部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可能要经历3个阶段:一是依法行政阶段;二是责任政府阶段;三是最终的理想目标——法治政府阶段。”李曙光说,目前,中国正处于第二阶段,正从权力单一治理转到资本和权力共同治理。这时,权力和资本各有优势。由于地方政府部门的权力较大,而资本拥有者缺乏规范、正当的逐利出路,只好选择“公关”一些官员,权力与资本的结合就成为必然。要阻断权力与资本的结合,就必须要推进依法行政,减少行政审批,实行核准制并让相关者承担相应的道德风险和法律责任。

【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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