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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游走法律边缘 “职业公民代理人”待规范管理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2月05日 16:34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在部分农民工看来,“职业公民代理人”收费低廉,是自己的“维权斗士”;但对部分法官及律师而言,他们却是令人生厌的“讼棍”:不专业、乱许诺、乱收费,滥诉、缠讼、恶意诉讼等现象屡见不鲜。

  这群被称为“诉讼掮客”游走在法律边缘的“编外人员”,究竟是他们帮助维护农民工权益,化解社会矛盾,还是滥诉等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蔡田讨薪请不起律师,便请自己的表哥蔡寿来打官司;陈思杰未经当事人同意,竟然向法院提出百万元精神抚慰金的诉求……在庞大的“诉讼代理人”队伍里,除了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外,还有一个特殊的群体——没有司法资格却以代人诉讼作为牟利手段的“职业公民代理人”。

  陈明江是中山一家建筑公司的负责人,也是“职业公民代理人”。“我是在四川宜宾注册的法律工作者,在中山帮老乡做公民代理人已经有七八年了,多半是劳资纠纷、工伤等案件。”陈明江说,由于通常是老乡关系,语言沟通方便,互信度高,有利于纠纷的化解。

  陈明江做公民代理人源于2003年一个老乡劳资纠纷的案子。“当时老乡讨不到工资,又不懂法,更请不起律师。”这时,他出面作了老乡的案件代理人。在陈明江看来,律师代理的“高档消费”是公民代理的催生要素。他说,外来工经济条件较差,根本给不起律师动辄3000元的案件受理费用,而职业公民代理人在收费上则具有灵活性。由于职业公民代理人并不具备从事法律专业服务的资质,为了获取案源,他们普遍实行“风险代理”和低廉收费,这些公民代理人每起案件预收代理费50元至1000元,作为交通费、材料费等前期支出,显得经济、划算。

  据记者调查,自2008年至2010年,在中山市两级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公民代理人参与诉讼约占法院受理案件数的17%。

  而在业内人士看来,许多公民代理人或辩护人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反而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2011年12月6日,在法院宣判后,当事人李清获得了6.5万元赔偿金,这与公民代理人陈思杰所许诺的赔偿相差很远。

  李清自2003年起在中山某木业公司任配料工,大量接触粉尘但无任何防尘措施。2009年1月13日,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一期尘肺”;同年5月25日,中山相关部门认定其为工伤、七级伤残。

【编辑:李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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