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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卖淫女因介绍费起争执 将其推入水塘溺死

2012年02月16日 09:51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因卖淫“介绍费”问题发生争执,何某在推撞中将卖淫女罗某推进了水塘,致其溺亡。记者昨日了解到,佛山中院近日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11年。

  案件:

  卖淫女被推落池塘溺亡

  据了解,今年40岁的何某是湖南益阳市人,曾有犯罪前科。案发前,他在乐从镇某物流公司做装卸货工人。2010年8月2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何某在顺德区乐从镇沙滘市场认识了卖淫女罗某。

  同年8月30日1时许,何某约罗某到自己的出租屋嫖宿,双方以1500元价格成交。双方见面后,罗某声称扫黄严厉,生意不好做。何某表示可以介绍她到乐从的发廊上班,事成后要给他1500元作为介绍费,罗某答应了。

  何某驾驶电瓶车载她到乐从镇一间已关门的发廊门口,何某指着发廊告诉罗某:“就是这里,但我不认识这里的老板,剩下的事就你跟老板自己谈了!”说完,何某准备回到出租屋内包夜嫖娼,罗某发现自己被耍了。

  凌晨2时许,当两人途经罗沙村附近的鱼塘时,罗某越想越气并指责何某说谎,表示只给何某1000元介绍费。两人开始互相进行推打起来。何某一把就将罗某推落到鱼塘里也没有施救,反而驾驶电瓶车慌忙逃离。第二天,何某从佛山潜逃至上海。

  当天11时许,罗某的尸体被发现浮在鱼塘上。经法医鉴定,罗某符合溺水死亡。

  辩解:

  当时生气并无杀人动机 在法庭上,何某的辩护人辩称,何某只是因为介绍费与被害人争吵,并无杀害罗某的动机,客观上没有实施杀人行为就离开了,罗某是自己跌落鱼塘溺水死亡,与何某的行为无直接关系。

  佛山中院审理认为,何某明知罗某有溺水死亡的危险,却不采取救助措施而离开,最终发生了罗某溺水死亡的结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何某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行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佛山中院近日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11年。(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黄志庆)

【编辑: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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