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字号:

宾馆服务员签合同约定不得结婚 随后嫁人被辞退

2012年02月21日 14:06 来源:沈阳晚报 参与互动(0)

  案情简介

  2011年,于方菲被某宾馆招收为服务员,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凡在宾馆工作的女性服务员,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宾馆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同年于方菲结婚,宾馆以她违反劳动合同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与于方菲签订的劳动合同。于方菲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根据法律规定,宾馆与于方菲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凡在宾馆工作的女性服务员,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宾馆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宾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最后裁决宾馆败诉。

  律师说法

  沈阳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刘安财表示,目前有些企业在制定劳动合同时,常常会出现对女性不公的条款。其实,这些条款不但无效,还无法通过劳动部门的备案,而且还有可能被劳动部门追究责任。刘律师提醒求职者,面对这样的条款可以拒绝签订,即便签订了也是无效的。(记者 柳云松)

【编辑:王慧】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