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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严格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条件

2012年02月22日 15:3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社北京2月22日电(记者 张蔚然)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2日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严格了重大刑事罪犯的减刑假释条件,推动改变“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刑罚轻重不平衡现象,将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后的刑期整体提高二年。

  该司法解释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有关规定,解释将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后的刑期整体提高二年,即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规定》提高了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刑后的刑期,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并将死刑缓期执行罪犯最低实际执行刑期提高到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解释进一步明确,因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根据以往的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可以减刑二年;有重大立功情形的,甚至可以减刑三年;而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即使悔改表现突出,最多只能减刑一年。最高法审判监督庭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减刑过快”的问题。因此,《规定》删去了上述“重罪多减、轻罪少减”的有关内容,使减刑幅度回归到正常合理的轨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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