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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手机拍下情妇裸照敲诈“分手费”被判刑

2012年02月22日 18:03 来源:南昌晚报 参与互动(0)

  手机拍下艳照 敲诈情妇“分手费”

  情妇要回艳照时,在宾馆内遭多次强奸,男子被判六年八个月徒刑

  男子李某向情妇王某索要“分手费”不成,竟将王某的裸照发送到她丈夫的手机上,随后女子带钱约见男子赎回艳照,被男子多次强奸。日前,西湖区法院审理此案,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男子拍艳照索要2万“分手费”

  80后男子李某与有夫之妇王某有过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其间,李某用手机拍摄了王某的裸照。此后,王某提出要和李某断绝关系,并躲着不见李某。2011年9月,李某将王某的裸照发送至其丈夫手机上作为报复,并以散布裸照相威胁,多次向王某索要2万元“分手费”。

  2011年9月20日,李某以2万元解决裸照事情为由,与王某在南昌一宾馆内见面。随后,李某以发生性关系之后再谈删除裸照为要挟,不顾王某的反对,强行与王某多次发生性关系。

  女子被脱光衣“软禁”

  为防止王某逃脱并报警,李某将王某全身衣服脱光之后,不让其穿衣服,并搬凳子坐在房间门口看守。最后李某怕王某报警,答应在次日天亮之后回家,将存放裸照的内存卡取来交给王某。

  2011年9月21日,王某趁李某回家拿内存卡的机会,打电话通知了自己丈夫,让其来宾馆解救自己,其丈夫同时报警。当天上午,李某取卡回到宾馆,以再次发生性关系为交换条件,将裸照从手机内存卡删除之后,又再次对王某实施了强奸。随后,王某丈夫及民警来到宾馆解救出王某。

  日前,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和强奸罪,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吴云 张水兰 记者 汪清林)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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