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字号:

上一页 中国检方推行贿黑名单制度 反腐公共治理全面升级(2)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2月25日 14:33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一次有待观察和实践的“联网”

  尽管这是一个由检察机关主导建构的制度平台,但登台展示的显然不应是一场独角戏,其中行政机关各相关部门、行业组织以及市场主体的支持和参与都是不可或缺的。

  季境

  近日,随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全国联网的实施,该项肇始于地方检察院、并于2006年在全国检察系统内推广的制度创造,再一次受到了舆论的关注与热评。对此,我们可以深刻体会到社会对市场公正诚信精神的呼唤和对商业贿赂舞弊行为的唾弃。尽管如此,这项已诞生十余年之久的制度创新会否因全国联网而更具活力,并发挥预期中的作用,尚有许多问题有待观察和思考。

  回溯制度的源头,在浙江宁波北仑区检察院推出这一举措时即曾风光无限,广受赞誉。当时每天来查询黑名单的人络绎不绝,并多次为大型国有企业提供查询服务。然而,后来该项制度却慢慢变得“无人问津”,盛况难再。

  如此反差的原因,报道分析将其主要归咎于行贿黑名单的“缩水”。因为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录入后来被限定在“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裁定”的范围内,而该制度在推出伊始并不限于上述范围,除因行贿罪被法院判刑的主体外,还将“虽未判刑,但行贿数额巨大,超过5万元的”、“被检察机关查实,有两次以上行贿记录或行贿3人以上的”等情况纳入范围。虽然这种范围的扩大化在合法性和职权边界上存在争议,但在客观上涵盖了更多的行贿行为和对象,对于查询者也更具有价值。

  分析正确与否且不论,但其无疑促使我们思考这样一个问题:行贿黑名单的价值或功能定位于何处,其应该发挥或能够发挥怎样的制度效果,这当是制度设计、施行的起点和基础。

  必须承认,社会对市场诚信与公正的需求是客观实在的,而面对日益严重的行贿行为尤其是商业贿赂,我们却未能及时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信用系统和惩防体系。在信息普遍失真的情况下,权威的司法机关推出和提供的信息无疑是让人信赖与期待的,这也正是此项制度创立的初衷。但关键在于,此种信息能否如报道所言可立竿见影地满足诚信市场的建设需求,或起到举足轻重的效果。

  应该说,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录入限定在“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裁定”的范围内,无疑是有理由的,但由此也决定了该系统能够适用的主体是较为有限的。因为在商业贿赂等行贿行为中,最终能够举升到犯罪层面并实现刑事追溯的案件只是极少部分,其他大多数则沦为犯罪黑数,游离于司法之外。相对于庞大的贿赂黑数而言,这种限定标准的“底线”过高、涵摄力过窄,而市场对诚信交易的要求显然要大大超出这一领域或标准(至少法院的民事判例或者行业管理组织的行贿行为记录等同样是重要的)。

  故而,该系统提供的实际上是一份“极端不良名单”。尽管可以很好地“过滤”那些最不良的交易对象,但还远远无法代替或者满足人们对于“不诚信名单”、“行业记录”等信息的普遍需求,而这些需求对于市场实践来说更具现实意义,也是健康的市场体系和商业模式的根本保障。显然,检察机关的现有职能定位决定了其不具有突破此项限制的空间和合法性基础。鉴于此,为实现制度目的与价值,在制度完善与推广的过程中,有必要在条件具备时逐步开放录入范围,拓展制度边界与涵盖范围。当然,这种制度边界的合理延展须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使用更要符合正当性原则。

  从功能上讲,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完善仅仅意味着完成了一项前置性的基础工作。如何能够在实践中发挥其预设作用,还有赖于信息使用者是否具备有效实施的动力和能力,有赖于政府部门和相关各方是否肯于提供高效的支持和配合。例如,没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积极配合,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相关数据和资料予以及时的更新,则行贿人完全可以通过更改名称的方法来实现其规避目的;又如,现有制度设计中被人们倚仗的诸如取消实施资格、降低资质登记、进行市场禁入、中止业务等处罚或约束措施的使用,显然无法由检察机关来完成,而须通过其他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甚至企业本身贯彻执行。

  制度之难,难在落实。因此,尽管这是一个由检察机关主导建构的制度平台,但登台展示的显然不应是一场独角戏,其中行政机关各相关部门、行业组织以及市场主体的支持和参与都是不可或缺的。可以看到,在此项制度的探索与实施过程中,许多省市的地方检察院都在尝试与当地的建设、土地等部门进行对接和联动,制定出一系列规范商业贿赂行为的措施和方案,明确在诸如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投标等项目中必须纳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以作为厂商遴选的标准等等。这些优化制度环境的举措,对于黑名单制度的落实与深化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

  聚流增容,积跬致远。尽管实现行贿黑名单全国联网仅仅是第一步,其在价值定位,制度设计,以及功能发挥等方面仍有值得探讨与检验之处。但对于由检察机关发起并不断予以推进的这项制度创新,仍值得抱以乐观的期待。同时,更应看到,行贿行为是一个具有社会深层次根源的问题,没有权力寻租,也就没有权钱交易。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在对行贿行为予以惩戒的同时,更要以法治的力量规训权力的肆意。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法律实务教研室副主任)

【编辑:邓永胜】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