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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解读刑事诉讼法修改:保障人权法治进步

2012年03月08日 15:37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今天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时隔16年,刑事诉讼法终于盼来了大修的关键时刻!

  呈现在全国人大代表们面前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到底有何亮点?羊城晚报记者采访了全程参与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讨论的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新中国诉讼法学奠基人之一陈光中先生。

  陈光中表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侧重保障人权,是国家人权事业在刑事司法中的巨大进步,意义重大深远。

  意义 保障人权法治进步

  羊城晚报:“尊重和保障人权”拟被写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总则第二条。这一举措具有怎么样的现实意义?

  陈光中:现实意义很大。刑诉法是规范追究犯罪、惩罚犯罪活动的法律,在这个活动过程中,并不是只为了追究犯罪,而必须要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实行打击与保障并重。

  2004年修改宪法,在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具有里程碑意义。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将此项宪法原则首次载入部门法,这又是一个新的突破,表明我国民主法治的进步和人权事业的新发展,我认为意义重大深远。

  内情 部门分歧曾经很大

  羊城晚报:刑事诉讼法修改早在2003年就提上日程,为什么一直到2011年才公布修正案草案?

  陈光中: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征求各个方面的意见准备修改,但是学者同实务部门之间,甚至实务部门与实务部门之间,立法部门同实务部门之间,存在着比较多的分歧。立法部门提出的一些方案,同实务部门有明显差距,认识不统一,修改难度很大。

  羊城晚报:有哪些分歧?

  陈光中:实际上是理念和指导思想上的分歧。实务部门特别是侦查部门,比较注重破案,注重证据的收集。律师、学者的着重点在于程序正义,保障人权。立法部门适当折中一些,但是他们也希望改革力度能大一些,法律要修改,没进步不行。

  羊城晚报:此次修改得以推动,是因为各方之间的分歧消除了吗?

  陈光中:分歧逐渐变小了。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新启动得益于一个契机———2008年中央自上而下布置司法改革,并成立司法改革领导小组,每个部门有不同的改革专题。据我所知,当时设置60个子课题,相当一部分同刑事司法制度有关系,就为各个部门之间的分歧协调提供了条件。

  突破 删除“秘密拘捕”条款

  羊城晚报:修正案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并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之后,内容上有哪些具体的变化?

  陈光中:除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外,还有一个较大的修改亮点,即强制措施中更加严格限制不通知家属的情形。

  原来的草案稿中,指定地点的监视居住,某些特殊案件是可以不通知家属的,现在删掉了。现在定点监视居住和逮捕是一样的规定,任何案件的监视居住都应当在24小时之内通知家属,除非是无法通知。

  这样的修改受到了大家的肯定。

  羊城晚报:那还保留了部分不通知家属的情形。

  陈光中:草案二审稿将现行刑诉法64条修改为:拘留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的情形以外,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现在的草案又将其中的“等严重犯罪”删掉,只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两种犯罪在有碍侦查的情形下可以不通知家属。

  相比监视居住和逮捕规定,拘留保留这两种不通知家属的情形,是因为拘留属于一种紧急性强制措施,并且羁押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为14天,最长37天。这种规定是为满足打击犯罪最低限度的要求,是有必要的。

  亮点

  落实律师辩护权

  羊城晚报:修正案草案有什么亮点?

  陈光中:一个闪闪发光的亮点是辩护制度的重大进步。

  虽然1996年的刑诉法经过激烈争论,最终规定律师提前到侦查阶段介入,但律师的身份仍不明确。这一阶段的律师一般作为“提供法律帮助的人”而非“辩护人”。此次修改才真正明确律师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到侦查程序,并且使律师法规定的权利基本得到落实,如明确规定除例外情况律师可凭“三证”会见当事人、律师会见不受监听既包括不受技术监听也包括侦查人员不在场等。

  此外,法律援助的范围将明显扩大,目前审判阶段法援范围包括有可能判处死刑、未成年人、盲聋哑案件,今后将增加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及有精神病但仍负刑事责任的人的案件。

  热点

  技术侦查法制化

  羊城晚报:那又有什么热点?

  陈光中:在司法实务中,由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和侦破难度,检察院一直在使用技术侦查手段。但由于没有现行法律的支撑,这种手段的使用存在争议。若没有相关规定,技侦手段可能被侦查机关滥用。这次草案将其纳入法制轨道,加以规范,规定使用的严格程序,实际上应该是一种进步。

  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允许反腐部门使用技侦手段,公安、国安可以使用技侦手段和秘密侦查手段,通过这些手段获得的资料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无须转化,这不仅使特殊侦查手段法制化,而且也符合我国已经参加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规定。

  有待完善

  法院自由裁量证人是否出庭

  羊城晚报:从推进国家法制进程的层面看,这次修改是否还有待完善的地方?

  陈光中:有。我个人看法,有个别地方就规定得有一些灵活,给司法部门留下自由裁量空间比较大。

  我举个例子:证人出庭作证。现实中证人出庭作证率很低,大约为1%。这次为扭转这个形势做了一些规定,其中一条很重要的规定就是: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并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我认为,前面的两个前提条件成立了,除非证人无法出庭,就应当传唤他到庭。偏偏现在又加上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这个自由裁量规定,使法院掌握了证人是否出庭的决定权,很可能导致证人出庭率无法有效地提高,使被告人与证人当庭质证的权利受到了很大的削弱。

  法官决定是否讯问死刑被告

  羊城晚报:还有哪些规定显得太灵活呢?

  陈光中:还有就是死刑复核。原来一审稿规定法官应当讯问被告人,这个规定太绝对。

  二审稿改为“法官可以讯问被告人”,“应当”改成“可以”了,也就是说法官认为不可以就不讯问,又过于灵活,灵活到可以任何案件法官都不去讯问。

  我认为,应该规定:如果在影响案件主要事实或证据问题上,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有异议,并提出要求法官当面讯问被告人的申请,法官应当讯问被告人。人命关天,被判死刑的被告人享有向法官当面申辩的权利,应当得到满足。这是最起码的正当程序要求。

  羊城晚报:请您从整体上评价一下此次刑诉法的修改效果。

  陈光中:总体评价,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有长足的进步,应当予以充分肯定。但如果现在某些缺陷在大会审议之中得到弥补、完善那就更好了。(郑旭森、林洁、尹安学、李青、徐洁芳0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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