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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中:新刑诉法有利于打击腐败、遏制刑讯逼供

2012年03月09日 14:27 来源:人民网 参与互动(0)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8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了修正案草案。当天,本网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陈光中。陈光中总结了刑诉法修正案的亮点和尚需改善的部分条款。他认为,新刑诉法有利于打击腐败案件、有效遏制刑讯逼供。

  刑诉法修正案尊重保障人权

  记者:陈老师,此次提交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和公开征集意见时的草案有哪些变化?

  陈光中:现在这个稿子同以前相比,增加了65条,另外还有70、80条是修改过的。加在一起这次修改的幅度超过了一半。从条款数量和改革的深度来看,都有很大变化。

  记者:您能总结一下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亮点吗?

  陈光中:我可以概括为有以下几个亮点。首先,总则中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第一次把宪法的原则写入基本法。第二,辩护权有很大加强和改善,特别是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改变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第三,完善证据制度,增加了不能强迫证明自己有罪的条款。第四,在遏制刑讯逼供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第五,改革了不通知家属的制度。现在规定,除了特殊情况,都必须在24小时通知嫌疑人家属。第六,案件第一审的审限有所延长。第七,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这些都是此次刑诉法的重点和亮点。

  记者:您认为,哪些条款体现了尊重保障人权原则?

  陈光中:首先体现在加强辩护权的保障。因为刑事诉讼是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和博弈。保障人权方面重点是保障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这个方面最重要的是“辩护权”问题。

  这次在辩护权有几个方面的加强。

  首先,律师介入侦查阶段,在侦查方面成为“辩护人”。以前只是帮助人,律师也没有权利。现在成为辩护人,律师的权利也相应扩大。比如,修正案规定,凭律师的“三证”就能直接到看守所会见,而且律师会见不受监听。

  另外,在辩护制度上,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所谓法律援助就是国家免费提供辩护律师。过去,法律援助的范围比较窄,只限于死刑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喑哑盲人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经济困难可以申请,不是必须。

  现在有几个变化:第一,法律援助扩大到侦查阶段,在法律程序上,往前推进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另外,法律援助的范围扩大了。刑诉法修正案规定,可能被判无期徒刑的案件,嫌疑人就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而现行法律规定只有死刑案件才可以申请。还有,现行法律规定,经济困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但可能得不到援助。刑诉法修正案规定,经济困难或者有其他理由的嫌疑人,只要理由正当,都应当得到法律援助。

  第三,辩护人的权利保障性提高了。现在刑事辩护律师的风险很大。比如,证人推翻以前口供,侦查机关或者起诉机关会指控律师制造伪证,追究律师的刑事责任。此次刑诉法修正案审议稿明确,追究辩护人伪证罪的侦查机关,不得是查办被辩护人案件的侦查机关。避免主观臆断和打击报复。辩护律师一旦因伪证罪被批准逮捕,侦查机关必须通知所执业的律所和所在的律师协会。律师辩护更加有底气了。

  刑诉法修正案有效遏制刑讯

  记者:您认为此次审议的刑诉法有哪些内容遏制了刑讯逼供?

  陈光中:修正案对司法实践中的刑讯逼供问题采取了比较有效的措施。比如,修正案规定,嫌疑人被拘留逮捕24小时之内必须被送进看守所,讯问不能在看守所外面进行。而且讯问过程必须全程录音录像,不能中断。

  修正案还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这是第一次将这个原则规定在刑诉法中,这些规定会让刑讯逼供得到较好的遏制。

  记者:您如何看待“沉默权”呢?

  陈光中:刑诉法修正案中参考了联合国的规定,明确了“不得强迫自己证明有罪”。这是一个进步,但还是存在争论。这次刑诉法修正案没有规定“沉默权”。“沉默权”在学术界也是有争议的。我认为,没有规定进去符合中国国情。

  现在还有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就是“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应如实回答”。这条规定同“沉默权”是有矛盾的。现在对这条也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如实回答”与“不能强迫自己证明有罪”不矛盾。另外一批学者,包括我本人,认为这两条是有矛盾的。我觉得这个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

  刑诉法修正案有利于打击腐败犯罪

  记者:有网友认为,修正案扩大了侦查权,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陈光中:有些侦查手段现实中已经在做,只是法律没有规定。我认为,修正案规定的技术侦查等手段是有必要的,而且符合法治精神。现在犯罪手段也现代化了,要打击犯罪也得采取一些更先进的手段,把这些手段合法化,程序上更加完善,避免这些手段侵犯嫌疑人权利。把惩治犯罪同保障人权结合起来,这个也是国际公约框架的规定。

  记者:您认为,刑诉法修正案如果实施,是否更有利于打击腐败犯罪?

  陈光中:是的。现行法律下,反贪机关没有技术侦查手段。现在明确规定,反贪机关有权对重大案件使用技术手段。还有,我们规定了一项特别程序——未经审判的案件没收财产。比如,嫌疑人已经死亡,或者嫌疑人被通缉但没有被抓获。这样,他的不义之财如何处理呢?我们规定这样的程序,能够尽快处理这些财产。这种特别程序也适用于严重的腐败案件。

  记者:您能否介绍一下,刑诉法修正案中对死刑复核制度有哪些新规定吗?

  陈光中:以前的死刑复核制度是内部书面审查。最高法的法官只看案卷,不接触当事人,也不会见律师,检察机关也不介入。刑诉法修正案进行了三点修改:第一,法官可以讯问被告人;第二,如果辩护律师申请见法官,法官就要当面接待辩护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第三,检察机关也可以对死刑复核案件提出建议,死刑复核的结果也要向最高检通报,这有利于检察院对案件进行监督。

  刑诉法修正案无期限延长审限令人担忧

  记者:您认为,修正案还有哪些内容尚需进一步改善?

  陈光中:有两个方面。第一,证人出庭制度。现在修订案规定,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传唤证人出庭。这个规定把要求证人出庭权力都交给了法官,辩护人没有要求证人出庭的权利。我觉得这个规定可能成为某些法院妨碍证人出庭的借口。

  第二,在审判期限的延长上。修订案规定,一审的审限延长到三个月,如果延长三个月之后,有特殊情况,报请最高法批准,还可以再延长,但是这个条款没有规定最长能够延长多少时间。这就出现问题了,如果无限期延长,被告人就会被长期羁押。“无限期羁押”也是合法的,这就等于审判机关可以把案件“挂”起来。这是我比较担心的,我觉得这个不符合程序正义。(记者 李婧)

【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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