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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权益花样增多 出现奢侈品消费纠纷案

2012年03月12日 14:3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南京3月12日电(王政勇 朱晓颖)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调查显示,江苏消费者权益纠纷新类型增多,苏南一些发达地区还出现了少量奢侈品消费纠纷案。

  报告称,江苏省法院审理的消费纠纷案件所涉领域不断扩展,新类型案件也逐步增多,除了涉及食品、电器、日用商品等传统消费领域,住房、汽车等大宗商品案件逐渐增多、经济较发达的苏南地区还出现了少量奢侈品消费纠纷案件。

  同时,与电子信息发展水平相适应,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在某些区域也时有发生,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物流服务合同纠纷、预付费合同纠纷等新类型案件逐步呈现。随着人们精神文化需求的不断提高,教育培训服务合同纠纷、旅游服务合同纠纷、美容服务合同纠纷等类型案件呈现增多的趋势。

  消费者纠纷案件中,还呈现一些新特点,例如侵害老年消费者权益案件呈上升趋势。随着老年人收入水平稳步提高,部分老年人有一定的积蓄,出于对健康和生活品质的追求,消费需求比较广泛,但由于防范意识和识假辨假能力不强,维权能力较弱,容易被不法经营者所利用。如商家利用老年人花钱买健康的心理对保健品进行虚假宣传,商家利用老年人生活节俭的习惯、向老年消费者出售打折的残次商品等。

  此外,过度维权甚至恶意索赔案件开始出现。随着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加快,消费者的依法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也有部分消费者由于对法律理解的偏差或者维权观念存在误区,动辄向经营者主张“假一赔十”或是精神损害赔偿,更有甚者向经营者漫天要价,甚至恶意索赔。例如苏州某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经营者为某知名商家,考虑到企业声誉和社会影响,愿意按照法律规定“假一赔十”,但该消费者不断提高调解方案,直至高达商品购买价格的550倍,诸如此类的维权方式不利于维护稳定的市场秩序,不利于构建和谐的消费环境。

  针对这些新特点、新趋势,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完善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立法、配套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统一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执法尺度;支持消费者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建立消费者权益民事纠纷案件处理绿色通道;发挥小额速裁程序在涉及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中的作用,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鉴定难问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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