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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犯罪率上升集中于贩毒盗窃卖淫 易受感情牵制

2012年03月13日 08:24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女性是维系家庭和社会的重要纽带,女性的健康成长和权益保护等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女性本是柔弱、善良和美丽的“天使”,但在当前社会复杂的环境影响下,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女性犯罪现象不容忽视。从传统意义上的“弱势群体”变成涉嫌犯罪的被告人,她们为什么会走上犯罪道路,又有哪些值得我们关注的心路历程?近日,《法制日报》记者为此走访了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女性犯罪逐年递增

  “从这连续6年的数据统计来看,女性犯罪的比率与数量均呈现上升趋势。”深圳市检察院案件管理处法学博士黄勇透露说。

  据统计,2006年至2008年,深圳市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人员中,女性所占比例比较稳定,约7%左右;2009年女性所占比例已近8%;而2010年至2011年,女性所占比例已超过9%。

  在数量方面,2006年至2008年,深圳市检察机关每年提起公诉的女性涉嫌犯罪人员约1400人,而2009年已上升至近1800人,2010年至2011年连续两年均为2200人左右。

  “她们在涉嫌的罪名上比较集中,贩卖毒品罪,盗窃罪,组织、强迫卖淫罪这三个罪名,几乎历年都排在前三的位置。”黄勇分析说,“其中女性贩卖毒品罪尤其值得关注,2006年至2008年,深圳市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而被提起公诉的女性每年大约在200人左右,2009年上升到349人,2010年上升到435人,2011年再次上升到502人,占了2011年女性涉嫌犯罪被提起公诉总人数的近四分之一,女性贩毒案件也是伴随着同期贩毒案件的上升而上升。另外,非法经营罪、诈骗罪也占了一定比例。应该说,这是一个我们不应当忽略的群体。”

  女性犯罪易受感情牵制

  “从我们办案经验来看,女性毕竟是弱势群体,她们大都是胆小怕事的,且往往经济上不独立,没有一技之长,习惯从属和依赖男性,易受感情牵制,易被他人利用,因此在一些如贩卖毒品、诈骗、走私等共同犯罪中,容易成为从犯。”深圳市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余宏文分析道,“有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女性利用了自身条件的便利,如色诱抢劫、组织、强迫卖淫等,还有一些案件有很强的地域特点,如这几年深圳市检察机关起诉的女性犯罪中,非法经营罪占有一定的比例,主要集中于POS机套现、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非法销售炒股软件等表现形式,这也是内地城市不多见的。”

  办案检察官还向记者反映,容易被物质所诱惑、贪图享受、希望不劳而获是很多女性侵财型犯罪的主要心理原因。

  对于女性暴力型犯罪,办案检察官反映,“虽然所占总体比例不大,但近几年也发生了多起,且往往是出于感情纠葛,一旦发生很容易成为恶性犯罪,施害方是女性,受害方也常是女性,这可能也是女性的一种心理特点,发生感情纠纷中她们常将矛头对准所谓的‘情敌’,且手段残忍、影响恶劣,量刑也比较重。”

  如2010年发生的袁某故意杀人一案,袁某曾多次找到其丈夫的情人李某谈话,希望李某能离开其丈夫,不要拆散其家庭,都被李某拒绝。最后一次谈话时,发生争执后袁某控制不住情绪,拿菜刀将李某砍死在血泊中,然后匆忙潜逃。袁某逃离深圳后又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未成年女性容易被唆使

  记者获悉,从2009年至2011年,3年间深圳市共有19名未成年女性因为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且罪名呈现多样化,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诈骗、贩卖毒品、非法经营、组织卖淫、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等均有体现。

  “她们过早地走进了这个社会。”余宏文检察官颇为感慨,“她们的教育背景、家庭关怀不够,自我管理的意识不足,甚至还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却如成年人一般涉入到了这个社会的方方面面,一旦缺乏正确的引导,很容易被人误导、唆使、甚至利用。”

  “在办理女性犯罪案件中,未成年女性犯罪是最让人痛心的。”深圳市检察院公诉一处王静波是个女检察官,对此更有感触:“如张某等人故意伤害一案,张某一个小姑娘,刚满15岁,她这个年龄正值花季,按理说应该坐在中学的课堂上。但她却在13岁时便离家出走,交了男朋友,过早混迹于社会,出入于一些复杂场所,有一天在溜冰场被其他男孩子调戏,于是喊来男朋友一帮人持刀具过来帮忙,结果却将被害人伤害致死。这些小孩大都是独生子女,父母都四五十岁了,一宗案件毁了多个家庭,这让她们的父母情何以堪!”

  开展多种亲情帮教活动

  办案检察官普遍反映,女性作为弱势群体,自身的权益本身就易受到侵害,特别是在她们缺乏谋生技能、缺少感情依靠的时候,复杂的社会环境、不良的社会风气,常易成为促使她们走上犯罪道路的推手。深圳作为一座移民城市,很多女性会集在这里又缺乏父母、亲朋等在感情上的引导与疏缓,当感情生活受到威胁时,她们没有更多的途径保护自己,一旦感情用事,有的就会选择很极端的方式来处理。

  “所以,社会多给予她们人文关怀就显得尤为重要。”余宏文说,“我们的社会保障体系应进一步完善,让女性都能做到自立、自尊、自爱、自强,尽量使她们都有生技特长,都能经济独立,都能适应这个时代和社会。当她们的感情出现纠结时,单位、家庭和社工组织能主动的跟上,帮助她们有效的引导疏缓。同时,多通过一些公益活动体现社会对于女性的关爱,不要让她们感觉孤立、甚至绝望。另外,要多开展些普法活动,我们目前的普法行动已延伸到学校,但还要多向社区、向工厂延伸,让这些视野‘偏窄’的底层的女性,一方面明白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另一方面也多学些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

  王静波从身为一名女性的角度谈到,“婚姻及家庭的幸福,对一个女性而言,至关重要。我们所说的关怀应该是多方面的,毕竟她们是弱势的、都有从属心理的,而社会、家庭多关爱她们,也就能反过来促进社会和家庭的温暖、稳定”。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副科长肖宇连,曾经针对女性犯罪刑满释放之后又“二进宫”、“三进宫”的再犯罪现象进行过深入的调研,她提出司法机关在办理女性犯罪案件时,应积极体现出人文关怀帮助她们尽快改造,“对于女性犯罪人员,要多打‘亲情牌’和‘温情牌’,适当放宽女性罪犯接见、探监等与亲属联系方面的限制,同时监管场所要联合家属,尽量开展多种多样的亲情帮教活动”。

  对于刑满释放后的女性,肖宇连提出:“社会、亲朋、家庭也应该以宽容的态度接纳她、帮助她。针对不同的犯罪原因,在刑满释放时,户籍地或居住地的相关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帮教措施,如对因经济压力犯罪者应尽可能的帮助解决就业问题,处理好其刑释后的生活来源问题,使她们尽快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这是防止女性再犯罪的有效措施。”(记者游春亮 通讯员汪林丰)

【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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