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字号:

浙江温州:少女被强迫卖淫 无奈放火烧屋求救

2012年03月13日 22:5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温州3月13日电(见习记者 赵小燕 通讯员 静萱)出生于1989年的年轻女子万某初入社会,被他人以介绍工作为名,带到了温州乐清并一路转卖。她的新东家表面上经营的“理发店”,实际上是个“卖淫地”。几次三番被强迫卖淫的万某誓死不从,被关押在租住处的她,选择了放火烧屋求救,自己也被烧得遍体鳞伤。日前,温州永嘉县人民法院以强迫卖淫罪判处麻某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07年7月7日晚,麻某和季某(因强迫卖淫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等人在浙江省乐清市从他人处将万某带至永嘉县瓯北镇两人经营的“理发店”内。

  次日上午,万某发觉“理发店”内连件像样的理发工具都没有,不像正规的理发店想要离开时,被麻某和季某强行关押至张某(因强迫卖淫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年并处罚金4000元)的租住处。

  在关押期间,季某要求万某在其店内卖淫,同时,张某为万某送饭并劝说其同意卖淫,麻某也曾在关押处将万某的衣裤脱光。直至同月12日下午,万某为脱离麻某等人的控制,用打火机点燃房屋求救,被群众发觉救出时已被烧伤。

  经法医鉴定,万某系烧伤致全身多处烧伤浅Ⅱ°面积10%,损伤程度为轻伤。经估价鉴定,该被烧房屋经济损失人民币6528元。

  法院认为,麻某违背妇女意志,伙同他人采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鉴于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