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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女友”事件引关注 法官称可认定为雇佣合同

2012年03月16日 14:02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近几年,以八零后为主体的年轻人的婚嫁问题引人注目。他们曾经在不应该谈恋爱的年龄“早恋”,使父母头痛不已,又在应该结婚的年龄不结婚,使父母难以理解。八零后的“优质”青年人因为受到更多的教育、接触更多的多元文化、具有更加强烈的自我意识而陷入对婚姻制度的思考中:结与不结、如何结、和什么样的人结?他们中有的人视结婚为虎狼,不愿以结婚来终结自己的追梦青春;有的人视结婚为神明,不愿将自己草率婚配而玷污了婚姻的美好。

  而以五零后为主体的父母们的婚恋观则简单得多,他们大多把结婚视为人生圆满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把另一个人当做必不可少的“合伙人”,他们认为,什么“一个人挺好”的宣称,只不过是自我安慰的假话,至于决绝的“独身主义”——那不过是变态的旗帜罢了。

  父母的婚恋观与子女的婚恋观就这样产生了分歧,于是,每年过年,子女孑然一身的身影不由撞痛父母成双成对的愿望,而在制度层面,除了像买卖婚姻等这样涉及犯罪的异态行为,再古板的父母都不会想着要为子女包办婚姻了。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实现愿望的方式只有一种,那便是——催婚!可是,催婚不像催产,不想结婚的人或是遇不到想结婚的那个人的青年们,就像是未孕的人被抬进了产房,心中只是生出一股无从给力的苦闷。

  苦闷的年轻人们身边并不乏相识的“不来电”的异性朋友,请他们帮忙取悦年长的父母那颗殷切期盼的心,就成了苦闷青年心中自然而然的想法。当这样的需要与供给关系被商家发现,“出租女(男)友”的行业便产生了。

  这个行业就这样欣欣向荣地生长着……打开网页,随处可见“出租女友”、“租赁女友”等广告。

  这样的事件,不能不引起法律人的关注。

  首当其冲的问题便是出租女友或男友是否合法?

  一些人认为这样的合同违法乱纪,有的干脆认为这就是为卖淫嫖娼贴上了一个新标签。

  可是,法律上的分析绝不能如此含混,可被“出租女(男)友”这张“大皮”覆盖的合同类型恐怕不止一种,这其中难免有各种情色交易,这样的合同当然是无效自不必说。

  而如果审理查明可以认定,此名目下的合同确属未婚青年为了应付长辈的催促,请人假扮情侣签订,而“假情侣”的责任限于陪同走亲访友,与长辈谈心、晨练甚至是新年祭祖等等,合同恐怕是合法有效的。至于合同的类型,我个人认为,认定为雇佣合同较为合适,这样的合同名为“租”,实为“雇”,合同标的表面上是“人”,实质上是“特定服务”。当然,这样的特别服务,也会带来各种复杂的后果与风险。预期到这种特殊合同可能产生的各种纠纷,有的商家制定了详细的权利义务规则供人引用:1.重体力劳动如大件搬运等苦力以小时计费,70元/小时。2.贴身安全防护方面,根据路遇歹徒数量收费,500-750元/人,以打残为准,后续医护费用及保释、罚款等费用由客户承担。3.应酬方面,可参加客户指定的所有应酬场面,根据饮酒种类及毫升数收费,白酒:50元/100ml,红酒:70元/100ml,洋酒:60元/100ml,啤酒:20元/500ml。4.身体安慰方面,目前暂不提供收费的身体抚慰项目。5。租赁期间,我方以“女友”身份收取的任何所得,归客户所有。

  不过,生活总比法律复杂,现实总比预想复杂,有一个案例便是这样的情景:有一对情侣真心相爱却无钱结婚,为了赚到结婚费,女方去做人家的出租女友,不料被对方的伯父大为欣赏,该伯父称,如果他们二人结婚,将给二人30万元礼金,在此情况下,雇佣方便与该女子商量假结婚以便骗到礼金并承诺分10万给该女子。谁料,该女子的真男友出现在了婚礼现场……一切就此真相大白、荒唐收场。

  就像非诚勿扰的口号——“机会在场外”一样,租赁男女朋友的风险也在合同之外,法律能保障的只是最低限度的损害,人生的风险还需要仔细斟酌。(作者单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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