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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少女结婚17天后离家出走 法院判定婚姻无效

2012年03月19日 09:43 来源:大江网 参与互动(0)

  16岁少女结婚17天后离家出走

  男方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彩礼等费用 法院判定婚姻无效 女方返还部分费用

  21岁的小邹很纳闷,他花费9.5万余元娶回家的老婆,在与他共同生活了17天后便离家出走,消失得无影无踪。老婆的所作所为让他感觉抬不起头,为了讨回尊严,小邹将老婆、岳父、岳母推上了被告席,要求他们返还彩礼和结婚所花的各项费用共计9.5万余元。

  年轻男女相识一个月订婚

  小邹是遂川县人,1989年出生,中学毕业后在家务农。小梅和小邹是同一个镇上的人,小梅是1994年出生的,中学毕业后也没有继续求学。2011年1月,年仅16周岁的小梅经人介绍,与比她大5岁的小邹相识,双方交往1个月后便开始谈婚论嫁。

  经双方家长商量后,小梅和小邹在相识仅1个月后的2011年2月16日订婚,女方收取男方聘礼及操办结婚宴席款共计6.4万元。由于双方均未到法定婚龄,当时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同年6月5日,小梅和小邹按当地农村的风俗举行了婚礼,两人开始在一起共同生活。

  结婚17天后老婆离家出走

  由于缺乏感情基础,小梅和小邹经常会为琐事而争吵。2011年6月17日,小梅因身体不适,再次与小邹发生争吵,最后演变成打架。当天,小梅离家出走。之后,不论小邹和家人如何努力,但始终找不到小梅。

  “为了娶小梅回家,我家花费了9.5万余元,可谓是把全部的积蓄都花进去了。”小邹说,老婆弃他而去,人财两空,让他感觉抬不起头来。

  为了讨回尊严,小邹于2011年7月向遂川县法院提起诉讼,将小梅和岳父、岳母列为被告,要求3名被告返还他给付的彩礼和花费的各项费用共计9.5万余元。

  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

  虽然是财产纠纷案件,但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因为小梅和小邹结婚时都未达到法定婚龄,所有双方的婚姻是无效的。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即便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人民法院也应予以支持。

  在起诉书中,小邹称在订婚时就花去聘金3万元。之后又按媒人转来的聘礼单将所列款项转给小梅家,举办婚礼时又花费2万余元。在整个结婚过程中,邹家共支付彩礼及各项费用共计95343元。

  而小邹的岳父则认为,女方家庭实际得到的彩礼仅为2147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女方实际收受了男方彩礼50099元、衣服款1万元、“三金”折币款3000元,共计63099元。而剔除女方所置嫁妆19317元后,还剩43782元,女方应酌情予以返还。小邹主张的其他经济损失,因为缺乏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今年3月16日,遂川县法院一审宣判,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判处小梅、小邹的婚姻无效,女方家庭酌情返还男方婚约彩礼3.5万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江南都市报 文/饶建平 记者何柳斌 实习生刘松)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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