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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严打金融领域商业贿赂违法犯罪 4人落马

2012年03月22日 15:41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记者从广东省打击商业贿赂专项行动小组办公室获悉,近日,广东加大打击金融领域商业贿赂违法犯罪的力度,加强从源头上防治金融领域商业贿赂工作。开展“三打两建”行动以来,广东查办了一批金融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一批涉嫌受贿的金融机构领导人员落入法网,被依法逮捕。

  谢绍聪受贿案

  2002年,阳江市“3·26”案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林国钦(已判刑)购买阳春春潭水泥厂后,需要大量资金发展企业,便以阳春春潭水泥厂名义向阳春市潭水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巨额贷款,犯罪嫌疑人谢绍聪违反国家规定要求阳江农信社发放贷款,帮助林国钦的春潭水泥厂获得阳江农信社贷款一亿多元后,涉嫌收受林国钦的贿赂,数额巨大。目前该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逮捕,此案正在侦查中。

  朱木森受贿案

  2006年至2008年,犯罪嫌疑人朱木森在担任交通银行广州市天河北支行行长期间,在审核广州龙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授信贷款申请的过程中,利用审核与报批的职务便利,涉嫌多次收受上述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邓文斌(另案处理)“好处费”共25.4万元。该案已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黄远初受贿案

  2007年至2010年,广州市花都区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黄远初(正处级)利用其担任花都区城市信用社停业整顿工作组(后改称花都区城市信用社退市清算组)组长的职务便利,共计涉嫌收受“好处费”人民币56万元。该案已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李阳受贿案  

  2007年至2010年,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城市信用社办公室主任李阳利用其担任花都区城市信用社停业整顿工作组(后改称花都区城市信用社退市清算组)组员的职务便利,共计涉嫌收受“好处费”人民币43万元。该案已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薛江华)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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