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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沉船事故续:海事局索赔清污费等3500万

2012年03月27日 11:15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广州海事法院受理“雅典娜”轮沉船污染损害纠纷案

  汕尾海事局要求被告赔偿清污费等共计3500万元 法院依法扣押“雅典娜”轮姊妹船“海伦娜”轮

  日前,广州海事法院受理了韩国籍货轮沉没引发重大污染损害赔偿案。3月24日,广州海事法院依据汕尾海事局保全申请,在江苏省江阴港对韩国籍“雅典娜”轮的姊妹船“海伦娜”轮执行了登轮扣押。

  3月13日,装载有约7000吨硫酸和140吨燃油的韩国籍“雅典娜”轮在广东汕尾海域沉没。事故发生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3月22日,原告汕尾海事局向广州海事法院汕头法庭正式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奇奴斯航运有限责任公司(KENOS SHIPPING CO., LTD)、被告韩国海运组合(KOREA SHIPPING ASSOCIATION)连带赔偿清污费、防污费、沉船设标费、强制打捞费用等共计3500万元。

  广州海事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后,原告紧接着向法院提出了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请求在江苏江阴港扣押被告奇奴斯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海伦娜”轮,责令被告奇奴斯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600万美元的担保。

  原告汕尾海事局在诉状及保全申请中称,事故发生后,汕尾海事局组织人员和多艘船舶到达现场清污、防污,并设立沉船浮标等。汕尾海事局初步估算,事故清理产生和将要产生费用约为220万美元,同时,“雅典娜”轮沉船危害船舶航行安全,如“雅典娜”轮船东不能及时打捞沉船,汕尾海事局将依法对“雅典娜”轮强制打捞,将产生打捞费用约380万美元。

  汕尾海事局提出,上述费用损失是因“雅典娜”轮沉没造成,“雅典娜”轮船东——韩国奇奴斯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和保险人——韩国海运组合应对损失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汕尾海事局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3月23日,法院依法作出扣押“海伦娜”轮民事裁定,并责令奇奴斯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提供600万美元的担保。3月24日一早,广州海事法院法官赶赴江苏江阴港,在当地海事局、边防检查站和外轮代理公司等单位的协助下,对韩国籍“雅典娜”轮的姊妹船“海伦娜”轮执行了登轮扣押。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林劲标 杨 慧 胡后波)

【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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