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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一国企经理贪污9万元炒股获刑7年

2012年03月29日 11:29 来源:银川晚报 参与互动(0)

  银川市邮政局一下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朱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9万元公款占为己有后用于炒股。日前,西夏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一审判处朱某有期徒刑7年。

  今年42岁的朱某原系银川市邮政局下属一国企负责人。2009年12月2日,时任银川市邮政局下属一公司经理的朱某,代表银川市邮政局与宁夏自立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游某)签订楼体户外广告牌发布合同(以下简称圆弧广告合同),约定由该汽车销售公司使用银川市邮政局位于银川市民族北街2号的邮政大厦正面圆弧发布广告,广告发布期一年,广告使用费21万元。

  后来,银川市邮政局决定将该圆弧广告业务置换成贺卡业务,圆弧广告业务不再履行。为此,朱某又代表银川市邮政局,与宁夏奥立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为游某)签订了订制拜年卡合同(以下简称贺卡合同)。约定由该汽车销售公司委托银川市邮政局制作信用封7000枚,总价21万元,但实际上朱某与游某约定付款9万元。朱某在未向本局及其主管领导和财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真相,同时继续与宁夏自立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履行圆弧广告合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2010年1月4日,宁夏自立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银川市邮政局支付圆弧广告费21万元,该笔款项被计入宁夏奥立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订制贺卡的收入,账面反映贺卡收入未形成欠费。

  2010年3月24日,朱某打电话向游某催要订制贺卡的费用,游某便安排公司职员向朱某提供的其本人账户汇款9万元,由朱某书写了一张收条。随后,朱某在既没有向领导说明、也没有交给财务做账的情况下,用这笔钱购买了股票。

  2011年12月28日,西夏区人民检察院以朱某犯贪污罪、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今年1月13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针对检察机关指控其利用管辖的市区各社区内设置的“中国邮政电子小木屋”的经营权受贿20万元,朱某辩称是“无中生有”,但对指控其犯贪污罪的犯罪事实不表异议。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朱某已委托其亲属退赔赃款9万元。

  西夏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但对检察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罪名与犯罪事实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遂一审以贪污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7年。(记者 李慧娟)

【编辑:阚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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