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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将房租收入分给职工 单位及其负责人均触刑

2012年03月29日 14:44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3月27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事业单位私分国有资产案,一审认定某事业单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直接负责人、被告人李某被处罚金5000元。同时,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9年,西峡县某国有事业单位将其办公楼下门面房出租,收取了5年的租金共计14.3万元,此款未入单位财务。在扣除发放小工工资、值班费两项开支3.1万元后,李某与其他科室五个股长商议,将余款11.2万元以发补贴、福利名义给本单位职工私分。案发后,李某及该单位职工将该款退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5年累计收取的房租14.3万元用于发放小工工资,剩余部分11.2万元私分给个人,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但因数额刚达到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定罪标准,可对其直接负责人李某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了贪污罪。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贾玉仙)

【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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