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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涉枪涉爆犯罪连年下降 新特点困扰罪名认定

2012年04月05日 08:34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公安部副部长黄明近日表示,要全力深化缉枪治爆专项行动,始终保持对涉枪涉爆犯罪的主动进攻和严打高压态势。据黄明介绍,公安部历来高度重视涉枪涉爆犯罪问题,近年来缉枪治爆斗争从未间断,全国涉枪涉爆犯罪连年下降。

  枪支、弹药、爆炸物是可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我国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实行严格管控的政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和持有,法律也明文规定了构成非法买卖、运输、制造枪支、弹药罪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构成要件。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对于这些罪名的认定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近日,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几起涉枪犯罪,就在办案人员之间引发了讨论。

  购买枪支进行改装后如何定罪

  张军在黑市上购买了一把射钉器改制的枪支,觉得枪支外形太难看,遂自行为该枪支加装了一个木托,增强了枪支的美观性,后又将改造后的枪转卖给了王宇。

  无庸置疑,张军非法购买枪支并转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买卖枪支罪。问题是,张军对枪支的改造行为,是否符合非法制造枪支罪的要件?对于张军该定非法买卖枪支罪还是定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

  有办案人员认为,张军既购买了枪支,又对枪支进行了改造,其行为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来定性。

  也有办案人员并不认同这种观点,原因在于张军虽然对枪支进行了改造,但这种改造仅改变了枪支的外形,并未影响到枪支的射击性能。张军最初购买来的改装枪已经具备了枪支基本的要素,包括枪管、扳机、弹药膛等,就算张军不为其加木托,该枪仍然可以击发子弹,仍然可以被鉴定为以火药为能源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持这种观点的办案人员认为,这种情形仅能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

  又有人提出异议称,既然加一个木托不算是制造,那么将一根无缝钢管焊接到一个射钉器上的改造行为,是不是也不能认定为制造呢?

  李力自行购买了射钉器、无缝钢管、瞄准器、钢珠等材料,在家中将无缝钢管焊接至射钉器上,安装上瞄准器,将射钉器改造成一支鸟铳用于狩猎。

  有办案人员认为,李力也仅是对射钉器进行了外形上的改造,仅是加了根钢管,如此而已,那么是否李力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呢?

  还有办案人员则认为,射钉器是一种工程领域常用的工具,一般市场上即可购买。射钉器虽然具有枪支的外形,构造也与枪支有相似之处,但其终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枪支范畴,法律对射钉器的使用并无限制。李力擅自对射钉器进行改造,不仅是改变了射钉器的外形,还使射钉器发生了质变,使之成为了具备枪支外形、能够击发金属弹丸、且发射的金属弹丸能通过无缝钢管的加速达到较强杀伤力。改造后的这种工具对社会的危害性远非射钉器能匹敌,因此法律对这种工具命名为枪支,明文规定禁止非法制造、买卖、持有。

  购买零配件组装行为如何认定

  如果不是自己改造,而只是组装,那情况又如何呢?

  赵斯想要一支枪,又觉得自己制造太麻烦,遂在网络上搜寻销售枪支的信息。赵斯得知有三家店均有相同型号整枪和枪支配件出售,但价格不一,为节约费用,赵斯遂向一家订购了枪管、枪托等大部件,向另一家订购了扳机等小零件,向第三家订购了该型号枪支的适用弹药。几日后,零部件到齐,赵斯自行将这些配件组装成一支完整的枪支,并填入弹药成功击发。

  赵斯的行为应当如何来定性?

  有办案人员认为,赵斯的枪支是在网上购买的,毫无疑问赵斯的行为构成了非法买卖枪支罪。

  还有办案人员则认为,赵斯购买的并不是完整的枪支,而是不同的零部件,这些零部件在法律上均不能称之为枪支。关键就是赵斯对这些零部件进行的组装,这种组装使得一堆零散部件成为了法律意义上的枪支,所以应当认定赵斯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

  另有一些办案人员认为,赵斯既没有买卖枪支、也不算制造枪支,但赵斯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擅自持有了组装好的枪支,应当认定赵斯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三种观点各执一词,各有道理。在讨论中,多数人比较认同第一种观点。因为,众所周知,不论军用还是民用,枪械是可以拆分的。如果我们将一支完整的枪拆成不同的零件,一个不落地堆放在一起,我们仍然可以称之为枪。我们再次将这些零件组装成枪支时,相信没有人会把这个组装过程称之为“制造”。同样的道理,案例中赵斯购买的枪支零配件是成套的,也就是说这些零配件组装在一起就是一支完整的枪,赵斯自行组装枪支的过程不应当称之为“制造”,而仅仅是一种机械的操作。

  反过来想,赵斯既然购买的是完整的枪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成套的枪配以枪支计,那么赵斯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就无庸置疑了。当然,赵斯在买下枪支后对枪支是一种非法持有的状态,但赵斯的这种非法持有是其非法买卖的目的,二者是一种牵连关系,应当从一重处罚,因此,应该定非法买卖枪支罪。

【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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