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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专家赚了46万元仍赚太少 被委托方告上法庭

2012年04月06日 14:29 来源:东南网 参与互动(0)

  近日,“炒股专家”林某因为“赚太少”,被委托方告上法庭。

  此前,他们双方签下委托炒股的包赚协议。“炒股专家”承诺负责在半年内把200多万元炒成300多万元。结果,约定期满后,虽然赚了46万多元,但离约定还差了几十万元。

  近日,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约定“包赚不赔”的委托协议是否有效,成为双方当庭辩论的焦点。

  据原告蔡女士说,炒股专家林先生原本和她是校友,此前,她的丈夫也曾委托林先生炒股。

  2007年3月28日,蔡女士和“炒股专家”林某签订了一份 《委托投资协议书》,约定由蔡女士开立股票专用账户,并存入资本金257万多元。然后,将这个账户委托给林先生进行股票买卖的操作,委托期限从2007年3月28日起至2007年9月30日止。

  该合同第七条约定,林先生保证在本协议到期时,让蔡女士回收资金3343441.00元,不足部分将由林先生在合作结束三个工作日内负责补齐,超过部分,由双方按约定的比例分成。

  2007年9月28日,双方交接股票账户。当时,蔡女士账户内的股票有吉林化纤247200股、市值304万元。这离双方约定的“包赚协议”中的金额,还差了约30万元。

  不过,协议期满后不久,这些股票又涨了,至2007年10月9日股票市值为3353320元。2007年11月1日,原告蔡女士将账户内的股票全部卖出。

  尽管如此,2011年11月18日,“林专”家还是向蔡女士汇款86298元,用于结算双方委托理财款项。但是,蔡女士仍然不满意,认为“林专家”应该按协议约定,支付“包赚差额”30万元给她。

  对此,“林专家”答辩说,他不具有合法证券经营业务资质,因此,双方签订的《委托投资协议书》属于无效合同。而《委托投资协议书》第七条涉及保底条款,依法属于无效约定。另外,协议期满后没几天,股票市值也达到了约定金额。因此,索赔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经审理,法官判决认为,双方约定的“保底条款”是无效的,而该条款又是双方《委托投资协议书》的核心条款,因此,《委托投资协议书》也是无效的。

  所以,一审判决驳回了蔡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保底条款,为何无效?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委托炒股实质是一种委托理财合同,而其中包赚不赔的约定本质属于法律上的“保底条款”,这种约定有悖于民法的等价有偿和公平原则。

  投资,必然存在风险,如因保底条款而不承担风险,则与投资的本质相悖。股票投资是高风险行业,炒股不可能“包赚不赔”,如果“保底条款”广泛存在,必然会扰乱正常社会经济秩序。

  由于包赚协议中约定的委托方资金发生亏损或没有达到包赚约定时,由受托方将亏损金额补足原委托金额的约定,规避和转嫁了理财风险,违背了基本经济规律、公平交易及合同法基本的等价有偿和公平的原则,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也违背了“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因此,这样的保底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海峡都市报 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

【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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