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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著作权法草案规定被指偏袒公众利益惹怒音乐人(2)

2012年04月10日 07:39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有进步,待修改

  有不少人支持草案,并说其规定是为防止垄断,并利于作品更好地传播,对此,宋柯发问:在目前中国的现状下,著作权法的首要目的是该利于权利人,还是该利于传播?

  尽管草案借鉴了国外一些先进经验,但音乐人认为,现实问题被忽略了。

  “我也看到有人在为草案叫好,并且举例说国外也是这么规定的。但问题是,我们的行业并不像欧洲、美国,在成熟的市场当中获得了巨大利益。很多人忽略了,国外的情况是——他们存在多家版权代理公司,彼此有竞争,这样会有抑制能力。而我们目前的情况很可能形成垄断。”宋柯直言,近年来有许多会员从音著协退会,大家认为它并不靠谱。

  此外,一旦3个月期限成定规,将会引起连锁反应。

  “如此一来,唱片公司还怎么有动力花大价钱买断版权?即使买断版权,还如何能为推广歌曲投入昂贵的广告费,谁那么傻会为别人做嫁衣?而广播媒体将是第二受害者,它们会损失巨额的广告费。”周亚平认为这将对行业产生深度震荡。

  如何能让草案更切实地服务于著作权人,大家的答案似乎很一致。

  “最基础的,是要完善集体管理组织,让它达到集体管理的真正目的,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不能只关注一些部门或集体管理组织本身的利益。此外,对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一定要权衡两个方案,要么就恢复法定许可排除机制,在目前,我认为这是比较合适的。如果不行,就要适当延长保护期,3个月不足以让权益人获益。”许春明说。除此之外,许春明强调,一定要避免公权力介入过度。

  张洪波说:“令我们集体管理组织难办的是,现行的《著作权法》没有规定著作权人获得报酬权的保障机制和救济机制。比如某些广播电视台播放了著作权人的作品,但没有付费,我们想去替其要稿费,也不知要依据什么样的标准。现在草案对解决著作权人法定许可的相关权益有了较好的保障机制,但仍需完善。”

  除了完善保障机制外,音乐人表示集体管理组织也需提高其服务能力。

  对于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发挥,李广平表示疑惑:“我们该交多少钱、作品被用在什么地方、适用的范围有多广、用多久的时间,我们都一无所知。这些规定完全是为了维护一方的利益。”

  此外,集体管理组织引入竞争机制在周亚平看来也是必要的:“我们不能只允许一两家集体管理组织存在,应该引入竞争机制,会员才能享受更好的服务,自己也有了选择权。”

  目前,音乐人已经行动起来,用更行之有效的方式建言献策。广东省流行音乐协会就草案公开发表了建议书,宋柯称唱片工作委员会也会在4月10日开会商讨草案内容。

  许多做音乐的人看过草案后都给宋柯打电话表达了极度无奈与愤怒:如果草案通过,他们就完了。宋柯无奈之下,在微博上调侃说:“四十六条一通过,我马上弹着各种电子琴唱着各种(歌)我容易吗到处走穴。”

  但愿这只是一个玩笑。

  链接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引发争议的部分条款

  第四十六条 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第四十八条 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二)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

  (三)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

  第六十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

  第七十条 使用者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或法律规定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对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支付报酬。  本报记者 张黎姣

【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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