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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激情犯罪者系酒后冲动 多为饭店服务员保安

2012年04月15日 14:59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我现在真的很后悔,我确实只是酒后一时冲动,以前没有前科的。”站在检察官面前的童某诚恳而急切地说。如果不是在看守所,如果不是身着号服,很难想象眉目清秀的童某能手持菜刀将人砍成重伤。

  2010年10月21日夜,童某醉酒后在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行走时与赵某发生碰撞,便与被害人王某等人发生争执。醉酒的童某从路边商店拿走一把菜刀,将被害人王某头部砍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2011年年底,童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据统计,2011年,西城区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受理嫌疑人涉嫌故意伤害的提请批捕案件89件97人。其中,犯罪嫌疑人在受到外界刺激后,形成强烈而短暂的消极激情,并在此情绪支配下实施冲动性伤害行为导致犯罪,即所谓激情犯罪的占此类案件受案总数的77.53%,而其中酒后致人伤害的占43.24%。

  办案检察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酒精是使犯罪嫌疑人丧失理性,进而睚眦必报,实施不法行为的重要原因。从统计数字上看,酒后致人伤害的嫌疑人中有一半仅具小学或初中文化程度,难以找到较好职业,多为饭店服务员、保安等,收入偏低且工作不稳定。

  “由于嫌疑人在社会生活、资源分配等方面处于劣势,面临就业困难、生活贫困等现实压力,在社会、家庭中难以获得他人尊重,导致其自身心理承受能力较低。在遭受外界刺激时,容易丧失理智,诉诸武力。同时,他们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不能正确预见其伤害行为的法律后果,往往酒后凭一时之气,使自己身陷囹圄。”检察官说。

  “我与张某根本不认识,就是因为那个女子拒绝和我跳舞却转而邀请他,我觉得没有面子,所以与他发生争执动起手来。”当被问起案发起因时,犯罪嫌疑人李某如是说。

  2010年11月23日,李某与侄子李伟酒后在西城区一家歌舞厅内跳舞,李某与张某因争抢女舞伴发生言语争执,后上升为肢体冲突。李伟见状,参与对打。互殴中,张某左侧股骨受伤。经手术治疗,双下肢不等长,法医鉴定为轻伤。

  检察官告诉记者,涉嫌激情故意伤害犯罪的嫌疑人主观恶性并不深,被害人与嫌疑人之间的小摩擦是激情犯罪的一个刺激源,在之后二者为解决矛盾的互动中,由于被害人的不当处理使嫌疑人的情绪逐渐升级,直至失控。

  检察官认为,只有增进社会公平,缓解社会成员特别是困难群体的生存压力,使其重新树立对公平正义的信心,平复其嫉妒怨恨、打击报复的不良心态;加强法制教育宣传,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并充分发挥各基层组织的矛盾化解功能,将故意伤害激情犯罪的不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地消除在萌芽状态,才能从根本上减少故意伤害案件,特别是激情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鞠璐 赵丽)

【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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