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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州原民政局长贪污受贿获刑13年

2012年04月17日 08:48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山东)德州民政局原局长刘治温获刑13年

  其妻参与受贿147万元,一审获刑3年

  16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德州市民政局原局长刘治温作出一审宣判,以贪污罪和受贿罪判处刘治温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5万元。

  针对刘治温经济犯罪一案,德州中院判决,被告人刘治温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5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妻子即同案被告人姚洪芬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判处被告人赵成军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刘治温,汉族,1953年4月生人,大学文化,自2005年11月至2010年3月任德州市民政局局长,后任德州市人大常委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主任;其妻姚洪芬,大专文化,原系德州市财政局副县级调研员。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刘治温曾于2007年4月和2009年5月,利用民政局局长职务之便,私自指示会计将德州市民政局账外资金共12万元汇入其妻子和女儿的账户,非法占有用于个人消费。并曾于2009年,在德州市民政局建设社会福利中心工程期间,非法收受工程承包商、建筑材料供货商以及工程设计商的现金共162万元,其中,由其妻子姚洪芬参与受贿147万元。

  另查明,赵成军在担任德州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中心工程材料采购部负责人期间,利用担任该工程材料组负责人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工程承包商、工程供货商现金21万元。

  法院认为,刘治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应数罪并罚。姚洪芬伙同刘治温共同受贿,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赵成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记者 廖雯颖)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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