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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保营养餐安全不能靠“罚酒三杯”

2012年04月17日 10:40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近日,云南省镇雄县塘房镇中心学校管辖的顶拉小学部分学生食用营养餐后出现身体不适,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相关责任人在营养餐供应过程中执行有关规定不到位,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得力,导致事件发生。镇雄县纪委监察局已决定对塘房镇中心学校校长和顶拉小学校长等人给予处分。(4月16日 《人民日报》)

  从贵州织金营养餐事件,到广西那坡县“3元营养补助被供货商套利1元”,再到云南的这起事件,目前已接连发生3起营养餐事件。这意味着,一些地方拿营养餐资金当“唐僧肉”,不负责任的做法损害孩子的健康。基于此,云南省镇雄县举起问责利剑,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追究,是很有必要的。

  但从这起事件处理结果来看,笔者认为,单纯的行政处理不仅缺乏力度,且有“罚酒三杯”之嫌:其一,从处理的案件责任人来看,大部分的是行政记大过、诫勉谈话等行政处分,只有校长一人是行政撤职处分,没有一个受到刑事处罚的,处罚力度偏小;其二,被处理的多是副职干部,这也需要当地做出进一步的说明。

  以上的种种迹象,道出了事件问责疲软的现实。拿镇雄县塘房镇这起学生中毒事件来讲,当地顶拉小学食堂和运营商均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对此必须追问的是:连基本的资质都不具备,为何能顺利承包食堂?该校营养餐资金使用情况如何?是否存在贪污、挪用等见不得人的“猫腻”?要解开这些谜团,还必须走司法程序,不能局限于“罚酒三杯”式的行政处分。

  俗话说,治乱须用重典,整饬营养餐乱象也是如此。法律是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权利的利器,对任何破坏农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行为,只要触犯法律的底线,都应当受当司法的处罚。特别是对违法行为的责任人,不仅要摘除其头上的“官帽”,情节严重的更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才能以儆效尤。(吴睿鸫)

【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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