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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酒店暗藏淫窝 “性工作者”每天打卡上班

2012年04月23日 11:16 来源:华声在线 参与互动(0)

  21日凌晨,长沙芙蓉警方成功捣毁了一个隐藏在商务酒店内的发卡色情团伙,该团伙组织框架严密,发卡、电话预定、接送失足妇女,一应俱全。

  近日有市民报料称,在长沙韶山路的格林豪泰酒店,隐藏着一个发卡色情团伙。市民王先生称,在该酒店外,每天晚上都停放着几台可疑车辆,接送出入的年轻女子,“可能是租住在酒店里,至于哪个房间并不清楚。”

  为了掌握该团伙的人员结构及分工,警方侦查员在该酒店外蹲守。通过前期摸查,该团伙组织架构逐渐显现出来。该团伙的总部就隐藏在韶山路的格林豪泰酒店442房间。该团伙组织性强,分工明确,有固定的发卡成员,配有五台左右专门负责接送女子的车辆。

  21日凌晨,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文艺路派出所组织警力,对该团伙实施抓捕。一组民警在酒店的大厅内控制了该团伙中的望风男子以及负责接送失足女子的司机。与此同时,一组民警直扑酒店四楼442房间。

  在442房间,房内只有一名女子,现场的派送单显示,当晚已经有十多次交易。经民警现场审讯,该女子正是团伙中负责派单和统筹的人员,民警还在现场搜出 了大量现金及避孕用品。该女子交待,房内仅有她一人,其他人已经派到别的酒店从事色情服务,在本酒店六楼一名女子正在提供色情服务。

  民警立即赶到六楼,将房间内正在从事色情交易的男女带回派出所。在酒店的大门口,民警抓获了该团伙的另一名女性成员。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卖淫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种违法行为并不一定构成犯罪。组织、介绍、容留等 辅助行为则构成刑事犯罪,其中发卡行为就算是介绍卖淫,也应该按共犯处理,并且根据情节的轻重以及造成的后果给与相应的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潇湘晨报 张树波)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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