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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县重审司机撞死3人获轻判案 原审法官被查处

2012年04月23日 16:28 来源:大河网 参与互动(0)
陕县重审司机撞死3人获轻判案原审法官被查处

  4月23日,三门峡陕县人民法院再审“杨新华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杨新华被判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被告当庭表示不上诉。此案也是河南省高院4月5日启动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以来,备受关注的案件。据悉,原审法官水涛已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事件回放

  去年9月,河南境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三死两伤。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今年3月6日,在该事故中负全责的肇事司机杨新华被陕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其中重要依据是:法院认定“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

  受害人家属张利强却说,没有见到一分钱赔偿款,法院这样的判决是在胡说八道。

  案件经报道后,引发舆论强烈关注。4月17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批示,要求省高院立即派人调查,如情况属实,必须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17日下午,三门峡市委书记杨树平批示:要求市政法委安排重点督办,确保此案依法公平、公正判决。

  案件重审

  4月23日,陕县人民法院就“杨新华交通肇事案”启动再审程序。

  陕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认为原审在已经查明被告人杨新华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前提下,又错误的在论理部分表述为被告人杨新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此外,原审认为被告人杨新华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却作出了对被告人杨新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的减轻处罚的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

  而原审时,在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公函不能证实被告人杨新华及其亲属已经赔偿被害人及亲属90万元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人杨新华积极赔偿,属认定事实错误。

  据此,陕县法院审判员张丽宣判撤销陕县法院院(2012)陕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杨新华交通肇事案)。原审被告人杨新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三年六个月。

  原审法官被移交司法机关

  此案在被媒体报道后,先后得到省高院院长张立勇,三门峡市委书记杨树平的批示。

  随后,高院纪检组和三门峡政法委就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于23日对陕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吕丙林和主审法官水涛以及湖滨区人民法院后川法庭庭长翟二民做出停职检查、接受调查、听候处理的结果。

  其中原主审法官水涛被移交司法机关,陕县法院副院长霍建辰、刑庭庭长吕丙林被党内严重警告,湖滨区法院后川法庭庭长翟二民被诫勉谈话。(记者 宋向乐)

【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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