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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须注重细节 回应公众呼声

2012年05月02日 15:56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近年来,几乎没有哪部行政法规的实施像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那样,在激起社会公众参与热情的同时,也极大推动了政府自身行为的转变,甚至深刻影响了人们的思想,让公众意识到,公开和透明,应该是现代政府的常态。

  地方上的一个例子可以提供佐证:山东省政府法制办近日透露,去年山东省行政复议案件中,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上升幅度较大,是往年的两倍多。

  案件数量的上升,体现了公众政治参与的澎湃动力,也体现了维权意识不可遏止的涌动。

  一部行政法规的实施,之所以在四年间取得如此效果,乃是因为,知情权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石,是公民从事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活动的必要条件,离开知情权,其他一切权利都无从谈起。

  同时,信息公开也是行政法和政府法制当中基础性的制度。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反映了政府接受公民监督的主动程度,以及国家民主法治的进程。对于防范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尤其是防治行政权力寻租和滥用,从源头上抑制和预防腐败,信息公开都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四年的公开历程,也是政府依法行政意识和公众法治观念的同步提升过程。尤其是去年“三公”经费公开的浪潮中,政府信息公开的意愿、能力和水平得到了全面检验。

  如果说,未来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还需要进一步改进的话,那就是缩小政府公开程度和公众期盼之间的差距,同时在信息公开过程中更注重细节,更加人性化。

  《民主政治周刊》曾经做过一期关于“休眠”政府网站的报道,揭露了一些徒有其表、从不更新或者很久都不更新的政府网站。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途径,这种现象虽属个别,却影响了信息公开的实现,损害了政府公信力。

  在公开工作中,“细节”问题需要引起重视。比如,政府公开的信息量非常大,要想达到公众方便获取的目的,必须配有一定的检索功能,但是根据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相关调研,截至去年,地方政府只有53%的政府配备简单的检索,多种检索和组合检索功能效果就更差了。

  根据调研,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也存在着滥用个人信息的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申请人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即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然而,现实当中很多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供非常详细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而这些和申请公开的信息没有必然联系。

  另外,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不必要的限制,对相关问题“避重就轻”等现象也不同程度存在。

  如同现代政府运行的很多方面一样,信息公开不但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技术。所谓“细节决定成败”,继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还需要各级政府进一步完善细节,回应公众呼声。(白龙)

【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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