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中消协官员建议启动惩罚性赔偿严惩无良企业

2012年05月03日 18:5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社杭州5月3日电 (记者 严格)针对近期问题蜜饯、问题胶囊事件,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危害公众安全的无良企业,除了国家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受害消费者也可按照《侵权责任法》用惩罚性赔偿追究其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认为,对于涉及公众安全事件的无良企业,目前一般会通过产品下架、查扣生产线以至吊销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等进行行政处罚,问题严重如三鹿奶粉事件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但是总体而言违法成本太低、违法收益太大”,刘俊海表示,这也是造成目前危害公众安全的食品药品事件屡禁不绝的主要原因。

  刘俊海告诉记者,在中国《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定中,多属于补偿性赔偿,如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而在现时背景下,这些法律规定明显滞后,导致侵权成本很低、维权成本很高,对无良企业威慑作用有限。

  “惩罚性赔偿将使无良企业和企业主倾家荡产,其威慑力不亚于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刘俊海说。

  2010年施行的中国《侵权责任法》首次提出了“惩罚性赔偿”,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但这只是一条原则性规定,没有对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标准确定等具体事项做出统一规定,至今尚无相关判例。

  “我希望惩罚性赔偿从此起步”,刘俊海认为问题胶囊、问题蜜饯等事件受害者可以依据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主张权利,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至于惩罚性赔偿标准,刘俊海建议最高可达百倍。刘俊海认为惩罚性赔偿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关键所在,起到了基础性作用,对于无良企业运用惩罚性赔偿,是对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直接赔偿,对于无良企业也起到惩罚功能,同时也将发挥教育功能,促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更加认真关注消费者权益。

  另据记者了解,内地多名律师已组建问题胶囊事件公益律师团维权,知名律师耿爽表示,从法理和道理上讲,惩罚性赔偿都势在必行。(完)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