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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窃取前任同事性爱视频 敲诈勒索被判拘役

2012年05月04日 15:11 来源:四川新闻网 参与互动(0)

  朱某翻看前任同事电脑,发现前任同事与多名女性的性爱照片和视频,遂将照片和视频拷出并以此要挟。近日,记者从高新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结了这起以在网上发布受害人隐私照片视频相要挟进行敲诈勒索的案件,被告人朱某因犯敲诈勒索罪(未遂),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被告人朱某(男)与被害人岳某(男)原为同事关系,后有工作上的联系,朱某利用在岳某电脑上拷工作资料的机会,翻看岳某电脑,无意中发现岳某与多名女性的性爱照片和视频。朱某将照片和视频拷到自己的移动硬盘上,之后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以要将岳某的性爱照片、视频发布到互联网上相要挟,向岳某索要人民币15000元。岳某收到勒索短信及邮件后,猜测可能是朱某,后找到朱某质问并要求其删除自己的隐私资料,朱某不承认,双方发生抓扯,岳某报警,警察出警后挡获朱某。庭审时被告人朱某承认上述事实并认罪。

  高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15000元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量刑时考虑到,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为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酌定从轻处罚。

  高新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朱某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拘役五个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高新法 记者 余娜)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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