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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绑架杀害14岁少女 称因遭被害人挖苦

2012年05月10日 15:34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男子绑架杀害14岁少女称因遭被害人挖苦
嫌犯

  来京打工的韩国军被控将一名14岁少女掐死后分尸掩埋,并向少女家人勒索20万元。今天上午,韩国军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出庭受审,他被控绑架罪。

  上午开庭时,被害人小丽的父母一看到韩国军被押上法庭便痛哭失声,审判长见状走下审判台,安抚两人控制情绪,保证庭审秩序。现年36岁的韩国军具有小学文化程度,他1993年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刑5年,2000年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刑16年,2010年被释放。去年春节后,韩国军和妻子来京务工,案发前在朝阳区将台乡开一家小饭馆做厨师。

  今天在法庭上,韩国军承认杀人并分尸,却否认绑架罪的指控,他一再称向被害人家属索要钱财不是为要钱,而是为了告诉对方“人没死”。对于韩国军并不合理的辩解,韩国军的辩护律师也不得不提醒他,“无论最后是定故意杀人罪还是绑架罪,最终的后果都将是很严重的,希望你能实话实说,不要避重就轻。”

  韩国军当庭陈述自己与被害人的矛盾起因很简单,“就是我经常到那个小女孩的超市买东西,产生了矛盾。我第一次去时,买了一瓶香水,我在监狱里待了11年,我对这个社会不了解,我不知道这个香水怎么打开,她不太耐烦,对我说的话太冲了。第二次,我买一张50元的充值卡,她追出来说现在涨价了,是51元。我又给了她一块钱,可她当时说话的口气我接受不了,我回头看,看到她嘴里还嘟嘟囔囔,我刚从监狱里出来,最怕别人用这种态度对我。”

  韩国军说,当时他老婆回老家生孩子,他每天开饭馆也很忙。一天夜里两点多,韩国军又想起那个小女孩。“我想她不是嘴硬吗,我找个机会修理她一顿。”随后,韩国军带着刀去了那家小超市。“我进了门,屋里有两个小女孩正在睡觉。我找到那个小女孩。我说不是你的嘴惹的祸,我不会来,她打了我一巴掌,又踹了我一脚,然后她喊了起来。我当时跑了出去,随后又返回取刀。我对她说你把嘴管得严一点儿。”

  去年11月1日凌晨,韩国军再次来到小丽的住处。从睡梦中惊醒的小丽质问韩国军到底想干什么。“我说我这口气咽不下,她开始大声呼叫,我双手掐住她的脖子。”反抗中,小丽被韩国军掐晕。韩国军在法庭上说:“我在监狱里待了十多年,我老婆等了我十多年,我出来后她给我生了儿子,我不想再出事。我心里也害怕,就把她背走了。”

  公诉机关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韩国军为勒索财物,于2011年11月1日凌晨,窜至本市朝阳区将台乡小丽的暂住地,将小丽掐晕后绑架至其在将台乡的暂住地内作为人质。在遭到小丽反抗后,韩国军用手扼压小丽的颈部,致小丽死亡,并将尸体肢解后掩埋于朝阳区将台乡一公园管理处2号楼工地内。后韩国军多次向小丽家人索要20万元未果。11月16日,韩国军在陕西被朝阳分局的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韩国军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并杀害绑架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链接

  为何韩国军被诉绑架,而未诉故意杀人呢?检方认为,在此案中,韩国军为勒索钱财实施绑架,在作案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

  绑架罪

  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

  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邱伟)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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