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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建行爆炸案主犯一审获死刑 其父称不上诉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5月15日 08:43 来源:武汉晚报 参与互动(0)
王海剑的父亲(左三)被媒体包围采访。
王海剑的父亲(左三)被媒体包围采访。
王海剑 死刑 王伟 刑期10年 王安安 刑期6年
王海剑 死刑 王伟 刑期10年 王安安 刑期6年

  “12.1爆炸案”昨一审宣判

  死刑!王海剑听判闭上眼

  昨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2.1爆炸案”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王海剑犯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伟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王安安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法院审理认为,王海剑、王伟、王安安共同预谋,自制爆炸物,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造成二人死亡,十人轻伤,五人轻微伤,公私财产损失价值人民币8万余元的严重后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爆炸罪。

  法庭认定,王海剑在这期爆炸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论罪当判处死刑。王伟、王安安在这次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案发后,王安安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被公安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供述了与王海剑、王伟合伙制造爆炸物预谋抢劫银行的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系自首。根据其在该案中的地位与作用及自首等情节,依法应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网友提问】

  “二王”为何判得这么重?

  昨日上午,“12.1爆炸案”的一审判决结果迅速上网,引起网友热议。有些网友提出疑问,王伟和王安安在8月份就退出了,为何还被判得这么重?

  该案在审理阶段,公诉人就从法理上进行了解答: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共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关于共同犯罪的基本原则,在共同犯罪中,如果有一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导致犯罪既遂,其他犯罪嫌疑人均应承担既遂的犯罪后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博士钱红亮告诉记者,因共犯人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且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客观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因此,任何一个共犯人对整个共同犯罪的结果都是明知、有“贡献”的,若有一人既遂,则所有共犯人都应当承担既遂责任。除非有效阻止了其他共同犯罪人完成犯罪,没有阻止即为既遂。

  根据爆炸罪的量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该案判决在情理之中。

  由于王海剑、王伟、王安安的共同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举桃、杜麦子、魏天明等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赔偿其相应经济损失。王海剑、王安安均无固定职业和收入,王伟无个人财产,三名被告人均无赔偿能力,但王伟的亲属代为赔偿人民币4万元,王安安的亲属代为赔偿人民币2万元,法院予以确认,并在量刑时对王伟、王安安酌情予以考虑。

  王父明确表示不上诉

  王伟王安安:判重了,要上诉

  昨日闭庭后,王海剑的父亲王正运一走出审判大楼,就被媒体围上了。多名电视台和广播电台的记者,将摄像机和录音话筒对准他:“你们是否上诉?”

  “我们不上诉”、“我们不知道是咋回事”、“犯法了就承认犯法”。面对媒体记者的询问,王正运操着浓重的枣阳口音,低声地而又无奈地回答记者的提问。

  此时,王海剑的母亲一直蹲在法院门口哭泣。

  上次庭审前,这个老实巴交的农民告诉记者,他一直不知道儿子在武汉干了些什么,为什么要搞爆炸?他一直以来的态度是:是儿子做的,儿子就要承担责任。

  王伟和王安安均表示,判重了,要提起上诉。

【编辑: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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