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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购物产品质量参差不齐 消费者维权陷举证难

2012年05月15日 16:30 来源:宁波日报 参与互动(0)
丁安 绘
丁安 绘

  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实物与广告未必吻合,消费投诉不断升级——

  电视购物:维权之路困难重重

  夜深人静,当我们在看电视时,“限量发售”、“价格直降到底”这样的电视购物广告在许多频道不时现身。直观的展示、相对较低的价格使电视购物得到了不少消费者的认可,在电视屏幕上经久不衰。

  然而由于大多为异地购物,再加上一些产品质量难以保证,有些销售商售后服务不到位,使电视购物一旦发生纠纷,维权之路困难重重。所幸,近日商务部已批准立项制订《媒体购物行业标准》,据悉,该标准最快在下个月出台草案,这将给相关管理机构提供监管依据。

  电视购物大多需异地维权

  市民贾先生上个月通过电视购物频道购买了两部手机,才用了一个晚上,两部手机都坏了;与商家交涉后,商家给贾先生换了两部手机。不料新换的两部手机才用了三四天又出现了故障。贾先生按照电视广告上“10天包退,15天包换”的承诺要求商家退货却遭到了拒绝。

  贾先生购买的手机是外地企业生产的,进行电视购物促销的企业也在外地,而贾先生收看的电视台也并非宁波本地,可以说,贾先生虽在家看电视,但这次电视购物经历是一次完全异地购物,一旦发生消费纠纷,维权有诸多不便。

  “由于电视购物节目在全国各地滚动播放,因此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往往是异地厂家所生产,而工商部门遵循的又是属地管辖的原则,电视购物作为异地消费,维权困难更大。”工商部门指出,消费者在进行电视购物时,应尽量选择口碑好、实力强的企业,同时选择在当地有售后服务点的商品。

  质量难保障 举证遇困难

  慈溪的刘先生看到一款金链的电视购物广告,立即花钱购买,谁知挂了两天,金链就褪色了。慈溪工商部门接到投诉后发现,刘先生购买的“霸王金链”既没有生产厂家,也没有生产地址,是典型的“三无”产品。

  丁先生通过上海某购物台花298元购买了一套某品牌的套装锅组合,却发现炒锅无法正常加热,当他向商家提出退货时却发现连基本的购物凭证都没有。

  只需一个电话就能订购的电视购物,虽然快捷却不像网络购物那样有购买记录,如果商家不提供购物发票或小票,维权困难重重。再加上电视购物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实物与描述的未必完全一致,而消费者购物时也有主观因素,使电视购物的消费投诉不断升级。

  行业标准呼之欲出

  本月初,中国商业联合会通报了31则涉嫌违法违规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不少电视购物广告因其夸大的宣传、低俗的情节设计不仅让观众厌恶,也欺骗了不少天真的消费者,更造成了消费者维权困境。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商务部已批准立项制订《媒体购物行业标准》,首个国家行业标准的出台,将成为相关管理机构的监管依据,从而使这一行业有法可依。

  此外,在当前还没有相关标准情况下,市消保委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因商品缺陷造成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商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厂家要求赔偿。无论责任是销售商还是生产厂家,都不得以无责为由拒绝消费者的赔偿要求。另外,如果电视台有播放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的,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记者 张燕 通讯员 励圣华)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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