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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老板恶意欠薪被批捕 看守所内仍拒绝还钱

2012年05月16日 11:20 来源:荆楚网 参与互动(0)

  变卖设备后人去楼空,无良老板逃匿外地,置拖欠的19名员工20万余元血汗钱于不顾。昨日,汉阳区检察院对网上通缉抓获的无良老板李某,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批准逮捕。

  据介绍,该案是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八)》后,武汉首次以新罪名对“恶意欠薪”的老板追究刑事责任。

  打工四个月,19名员工分文未得

  昨日(15日),受害人之一、28岁的小伙瞿某向记者讲述了欠薪事件始末。

  瞿某说,2011年3月,妻子经朋友介绍来到新成立的武汉市易美佳齿科器材有限公司工作,这是一家加工假牙齿的公司,妻子从事隐形义齿工作,月薪3500元。9月,老板李某提出给妻子加薪至4500元。妻子高兴之余将他也推荐至该公司跑业务,底薪1300元再加提成。

  瞿某称,就在夫妻俩对生活充满憧憬时,发现自2011年9月起,公司便未给员工发放工资,老板李某一直以各种借口拖欠薪水。到了12月,工资还未到位,员工们便自动停工。在员工们催促下,李某才打下欠条。

  今年1月1日,瞿某等19名员工按照约定来到公司领薪,却发现已人去楼空。昨日,瞿某告诉记者,今年春节,夫妻俩都没过好年,“我和老婆都来自农村,双双失业,经济压力很大,老婆刚怀孕,只好把她送回京山娘家养胎……”

  恶意欠薪跑路老板被网上通缉

  实际上,2011年12月30日,李某就瞒着员工将公司关闭,并悄悄将加工设备作价4万余元卖掉,逃匿至上海,不再接听员工来电。

  员工遂向汉阳区人力资源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经查,李某欠19名员工2011年9月至12月,共计4个月20万余元工资。监察大队随即下达了《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但一直无法和李某取得联系。

  今年3月1日,汉阳区人力资源局邀请汉阳区检察院侦监科派员,就本案的定性以及处理方式征求意见。该院侦监科了解案情后,认为符合《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情形。

  汉阳区人力资源局向武汉市易美佳齿科器材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并报送改正报告和资料,但李某既未到该局说明情况,也未支付员工工资。

  此后,汉阳区人力资源局将此案移送至汉阳区公安分局立案审查。该区公安局经调查后,将李某列为网上逃犯追逃。

  看守所内仍不思悔改,拒不还钱

  4月2日,李某在江苏江阴市落网。34岁的李某是江苏泰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2011年3月在汉成立公司,但直到同年8月才在工商注册。

  看守所内,面对检察官提审,李某辩称他是经营不善倒闭,并非恶意欠薪,企图逃避刑责。经查,李某还有一辆价值10余万的私家车。检察官问其是否愿卖车发薪,李某明确予以拒绝:“把车卖了,我还怎么跑业务?”

  昨日,检察官介绍案情时称,多名证人指证该公司经营有盈余,李某变卖设备逃匿外地,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劳动报酬,属恶意欠薪。在审查逮捕期间仍不能支付职工工资,且未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主观上具有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故意,并实施了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解读

  及时支付可减轻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1997年后最大规模的一次刑法修改。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等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正式列入《刑法修正案(八)》法条,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

  办案检察官介绍,《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欠薪要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这是前置条件。另外,欠薪老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链接

  量刑标准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楚天都市报 记者余皓 通讯员张汉舟 杨国晓)

【编辑: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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