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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没死不算工伤”凸显劳动者权利孱弱

2012年05月17日 14:57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哈尔滨市香坊区城管局环卫工人张志娟在扫大街时突发脑溢血,虽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生活不能自理,治病的钱没有着落。香坊区城管局送来7000元后又索回,说是“人没死不能算工伤或视同工伤”。

  “人没死不能算工伤”,这样的话何其冷酷。张志娟从事环卫工作20年,获得荣誉无数,头顶“城市美容师”、“五一”劳动模范等光环。可就是这样一个为城市、为单位、为市民奉献了20年的人,当她因为一天扫雪12小时而倒在工作岗位上,却得不到救助,得不到回报,49岁的她将如何度过下半生?

  “人没死不能算工伤”确实很冷酷,但不得不承认,这句不合情理的话却符合相关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详细规定了“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十种情形,逐条查对即可发现,没有一种情形与张志娟的情况完全相对应。一个人因工作劳累而致病,这种“过劳病”既不属于职业病,也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更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而环卫工人扫雪时患病,似乎也称不上“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也就是说,若严格按照规定,“过劳病”一般是无法认定为工伤的。

  不仅“过劳病”,即使是“过劳死”,也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才算工伤,如果突发疾病后两天之内没死,而是超过48小时才死亡,仍然不算工伤。2007年,教师李华晕倒讲台,昏迷64天后离开人世,尽管有各种证据显示李华的病死是由于长期劳累所致,但当地教育局仍拒绝认定为工伤,而拒绝的理由,说白了就是李华死得太慢、太晚了。

  这样教条的工伤制度何其悖逆道德和人性!工伤,顾名思义应是“工作造成人身伤害”,所以,于情于理都很难理解,为什么长期超负荷工作致病不能算工伤?这难道不是“工作造成人身伤害”吗?更难以理解,为什么48小时之后再死不能算工伤?这个时间界定的依据是什么?道理何在?

  人心的冷酷从制度的冷酷中找到了依据和理由。哈尔滨香坊区城管局即使不能认定张志娟的情况属于工伤,也完全可从情理角度对她实施救助。他们把7000元钱要回去,然后以“不能算工伤”推托责任,正是冷酷的制度为他们提供了冷酷的理由,并因此心安理得。

  “人没死不算工伤”是劳动者权利孱弱的一个表征,我们曾习惯于强调个人的奉献和牺牲,而忽视了个人的权益和集体的责任,工伤认定恐怕就是这种思维惯性的产物之一。什么时候能把个人的权益真正放在第一位,充分尊重社会个体的价值,普通劳动者才能真正有尊严、有保障。(晏扬)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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