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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不死不算工伤”折射现行工伤制度冷酷

2012年05月17日 16:21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参与互动(0)

  若严格按照规定,“过劳病”一般是无法认定为工伤的

  2月14日,哈尔滨市香坊区城管局环卫工人张志娟在扫大街时突发脑溢血,虽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如今张志娟生活不能自理,说话都不利索,治病花了4万多元,都是亲属拼凑的,继续治病的钱还没有着落。香坊区城管局第二清洁中心表示,根据规定,人没死不能算工伤或视同工伤。(5月16日中国广播网)

  “人没死不能算工伤”,这样的话何其冷酷甚至冷血。张志娟从事环卫工作20年,获得荣誉无数,头顶“城市美容师”、“五一”劳动模范等光环。可就是这样一个为城市、为单位、为市民奉献了20年的人,当她因为一天扫雪12小时而倒在工作岗位上,却得不到救助,得不到回报。香坊区城管局第二清洁中心曾送来7000元钱,但后来又要回去了。直到4月26日领导来看望,张志娟才收到2000元慰问金,而她看病已经花掉4万多元。欠了一身债,没钱继续看病,生活不能自理,49岁的张志娟将如何度过下半生?

  “人没死不能算工伤”确实很冷酷,但不得不承认,这句不合情理的话却符合“相关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详细规定了“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十种情形,逐条查对即可发现,没有一种情形与张志娟的情况完全相对应。一个人因工作劳累而致病,这种“过劳病”既不属于职业病,也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更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而环卫工人扫雪时患病,似乎也称不上“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也就是说,若严格按照规定,“过劳病”一般是无法认定为工伤的。

  不仅“过劳病”,即使是“过劳死”,也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才算工伤,如果突发疾病后两天之内没死,而是超过48小时才死亡,仍然不算工伤。2007年,江苏教师李华晕倒于讲台,在昏迷64天后离开人世,尽管有各种证据显示李华的病死是由于长期劳累所致,但当地有关部门仍拒绝认定为工伤。

  这就是现行的工伤制度,这样的规定实在有些冷酷。工伤,顾名思义应是“工作造成人身伤害”,所以,于情于理都很难理解,为什么长期超负荷工作致病不能算工伤,这难道不是“工作造成人身伤害”吗?更难以理解,为什么48小时之后再死不能算工伤,这个时间界定的依据是什么,道理何在。当年,李华之死曾引起社会舆论对工伤认定的强烈讨伐,但是,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时,并没有对相关条款作出改动。

  “人没死不能算工伤”,究竟是人心冷酷还是“规定”冷酷?相信每个人心中都有答案。我的看法是:先有“规定”的冷酷,然后有人心的冷酷。或者说,人心的冷酷从制度的冷酷中找到了依据和理由。哈尔滨香坊区城管局即使不能认定张志娟的情况属于工伤,也完全可从情理角度对她实施救助。他们把7000元钱要回去,然后以“不能算工伤”推脱责任,正是冷酷的《条例》为他们提供了冷酷的理由,并因此心安理得。

  这种情况是劳动者权利孱弱的一个表征,大概由于脱胎于计划经济时代,个人的权益和集体的责任易被忽视,工伤认定恐怕就是这种思维惯性的产物之一。什么时候能充分重视每一个人的权益,充分尊重社会个体的价值,普通劳动者才能真正有尊严、有保障。(晏扬)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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