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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防范官员贪腐应建立污点证人制度

2012年05月18日 10:31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据新华社报道,监察部网站5月15日发布了国家预防腐败局领导在香港廉政公署第五届国际会议上的发言,其中披露了近30年来我国对党政人员及省部级高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数据。值得注意的是,该发言内容还首次较为详细地向国际社会介绍了我国近年来开展的腐败预防情况,谈到民调显示的民众对有关部门防治腐败成效的满意度,即此项满意度已经由2003年的51.9%,上升到了2011年的72.7%。这也就是说,经过几年的努力,我们在反腐防贪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效,民众大多是表示满意的。

  反腐防贪工作取得如此成效,总会令人感到欣喜甚至一些兴奋。因此,上述统计数据一经发布,即刻受到媒体的广泛报道。不过,也有评论者提醒,对待如此的“高满意度”,我们仍然需要保持冷静和理性的态度,需要对这个数据的统计学、社会学意义进行客观分析,应当针对当前腐败现象可能出现的日益生活化、普遍化和隐蔽性、串联性等特点,坚持展开更具有科学性、针对性的防控,以真正有效地遏制还在不断滋生和发展的官员贪腐现象。

  应当看到,官员贪腐现象的产生乃至蔓延,并不是一种社会孤立现象。因此,对其控制、打击和防范,也必须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

  比如近年来,在民众高涨的反腐败声浪中,受贿者与行贿人之间的交易已经开始从公开、半公开,渐次转入了“地下”。尤其是个别国家官员,越来越注意自己权钱交易的“形象”,追求所谓形式“体面性”,出现了托事不收钱物、收钱物不托事的“财”、“事”分离现象。一些发达地区的贪腐官员甚至有意不接受传统意义上比较容易直接计量的财物,而以收受价值“不确定”、真假难辨的古玩、名人字画取而代之。而另一方面,权钱交易的方式又更趋于公开化、生活化,并以这种所谓的“公开”去消解腐败的实质,令司法机关在礼尚往来、人情世故与行贿受贿的界限区分上较难把握,陷于裁判上与法不符、难以判别的困境。在生活实践中,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受贿官员更愿意寻找“第三人”作为“安全通道”,以增大贿赂交易的安全性。于是,减少甚至避免与行贿人的直接接触,间接地进行财物及其他非法利益的交易,便成为当前不少“聪明”官员的一种“理性选择”后的行为。

  据笔者调研,这种本质上的贪腐现象现在多少已经具有普遍性意义。司法实践中发现,在传统的受贿官员和行贿人之间,甚至业已出现了一群专司联络、议价、送货“职业中间人”,而且,随着国家打击贪腐行为力度的增强,这一人群的数量还在增多,值得引起高度警惕。

  事实上,没有崇高的理想和信念,缺乏对社会的高度责任感,公共权力又没有获得真正有效的划分和强有力的制衡,是形成包括贪污受贿、渎职擅权在内的官员腐败的主要成因,并且最终需要从体制、机制和教育的改革与完善方面才能去加以有效控制。

  从现实状况看,现如今,腐败犯罪机会的增加和犯罪成本的降低或许也是促使一些官员胆大妄为的重要原因。所以,在进一步加大惩治力度的同时,如何完善公共权力的配置、结构和制衡制度,如何健全官员腐败犯罪的“早发现”机制,以及是不是能够真下决心,由上而下地建立起国家官员(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的财产公开透明机制,取信于民,依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在笔者看来,重刑威慑贪腐行为,现在已经呈现出日益式微的状态。或许,腐败官员关心的已不再是拘捕法办之后的刑罚轻重问题,他们担忧的是一经实施的行为,会不会马上被发现,或者被人告发之后,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会不会及时作出证据充足、违纪或者犯罪成立的认定。

  因此,防止官员贪腐确实需要增强紧迫感和针对性,要有勇气抓住问题的实质,知难而进。尤其应当实行分化瓦解的工作策略,建立行贿“污点证人”制度,消除权钱交易能够逃避追究的侥幸心理,从减少权力交易机会和加大权力交易成本的思想出发,去设置制度、加强制衡、优化监督,通过进一步增强权力运行透明度、公开化的方式,实现防范官员腐败的目标,使人民放心和真正的满意。(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游 伟)

【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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