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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女遭受性侵案多发亟需关注 熟人作案手段简单

2012年05月25日 07:12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近年来,一双双罪恶之手频频伸向幼女,对她们实施性侵害,使这些娇弱的花朵尚未绽放,就受到无情的摧残。江苏省淮安市检察机关调研发现,幼女遭遇性侵害案件呈高发态势,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熟人作案手段简单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大部分幼女遭受性侵犯案件发生在邻居、朋友、亲戚等熟人当中,有的犯罪嫌疑人甚至还是被害人的亲属。因为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双方比较熟悉,所以,不法分子产生作案动机时,被害人及其监护人容易放松警惕,不易察觉,根本没有意识到幼女处于危险当中。

  在作案方式上,不法分子的作案手段又非常简单,大多利用孩子年幼无知、贪吃好玩的特性,以给钱、买东西或用食物、玩具诱惑,将幼女骗到预谋好的地点,以达到奸淫或猥亵的目的,暴力手段不明显。

  办案检察官向记者介绍了一起典型的幼女遭受性侵害案件。

  今年48岁的鲁某酗酒成性。一天中午,鲁某喝了六七两酒,路过隔壁邻居门口时,看到邻居家刚上二年级的9岁女孩小花在门口玩。鲁某知道小花的爸爸长期在外打工,只有母女俩在家。

  看小花妈妈当时不在家,鲁某便哄小花到自己家里吃糖,小花信以为真。进入房间后,鲁某将儿子结婚时剩下的喜糖拿出来给小花,并哄小花脱掉衣服,随后鲁某对小花实施奸淫。当晚,小花母亲发现孩子身上有血迹,经追问才得知原委。小花妈妈气愤不已,立即报案。随后,鲁某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放学路上案件多发

  在办理幼女遭受性侵害案件中,办案检察官还发现,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幼女容易受到性侵害。

  淮安市某村村民刘某,曾因犯奸淫幼女罪,1997年9月12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06年12月出狱后,仍没有改变其本性。

  今年1月25日,刘某在本区某镇中心小学附近看见年仅10岁的李某一个人前往学校,便假装请李某帮自己拿东西。在遭到李某的拒绝后,刘某竟对李某说,“你这个小孩子真不懂事,老师难道没有教育你要像雷锋那样助人为乐,多做好事吗?”

  经刘某这么一说,李某有点不好意思,就答应帮刘某去拿东西。于是刘某将李某带到一处无人的荒地,李某发现不对劲儿,大声呼喊“救命”。刘某用手捂住她的嘴,威胁李某说:“你再喊,我就把你嘴和鼻子捂起来,把你捂死。”在刘某的恐吓下,李某不敢再吱声。刘某对李某实施了奸淫。

  近日,刘某因犯强奸罪,被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

  父母疏忽易酿悲剧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一些悲剧的发生,往往与家长的疏忽大意有关。父母外出打工一定要为留守女童选择好合适、尽责的监护代理人。作为监护人,应提高警惕,留心女童的学习和生活,一旦发现有异常情况,要及时查明原因,采取相应对策。

  此外,办案检察官还发现,女孩被性侵后,有些家长出于种种顾虑,不敢或不愿意及时报警。这样做,不仅不能给孩子讨回公道,时间久了,证据也会消失,不法分子很有可能逃脱法律的制裁。而且,如果家长知情不报案,很有可能助长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对孩子继续实施侵犯,造成更大伤害。

  办案检察官说,很多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为了达到目的,往往采取暴力或者以语言相威胁,逼迫孩子就范。事发后,孩子的心理往往会受到重大伤害。因此,事发后,父母应给予她们精神上的鼓励。本报记者杜晓 本报通讯员张士海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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