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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欠债不还卖家产携款潜逃 逍遥不久被抓判刑

2012年05月28日 14:17 来源:内蒙古日报 参与互动(0)

  欠债不还携款潜逃

  逍遥不久被抓判刑

  【案情】

  2010年3月,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的林天(化名)了解到一台装载机一天可挣近千元的租赁费,于是准备购买装载机挣点钱。可他一打听才知道,购买一台装载机需要几十万元。虽然自己手头有些积蓄,但相差甚远。于是,林天向伟峰(化名)借钱,并写了借据,林天很快拿到19万元。挣到钱本应先还借款,按照双方约定,林天应在2010年底前还清所有借款,可他只还了7万多元,之后就以种种借口推脱不还。于是,伟峰一纸诉状把林天告上了法院。

  【判决】

  经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审理很快做出判决:林天在判决书下达30日内执行法院判决,归还伟峰12万元欠款,否则法院将强制执行。

  接到判决书后,林天并没执行,而是将自己的房产和装载机变卖后携款潜逃了。2011年8月4日,林天因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和林格尔县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2年4月26日,法院审理认为,林天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目前,林天的亲属已与伟峰达成尽快归还欠款协议,并得到了伟峰的书面谅解。此外,因林天认罪态度较好,有悔过表现,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最终判处林天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点评】

  切不可以身试法

  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其布热律师分析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妨碍司法罪中的一种特殊犯罪。我国刑法设立这一罪名,对于维护法律尊严,树立法院形象,以及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执行难”问题,都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法律不是儿戏,公民应遵守法律,积极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切不可存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记者 王远征)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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