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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伪造仲裁合同被指恶意诉讼获刑6年

2012年05月28日 15:22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伪造劳动合同涨提成,通过仲裁获赔80万,今天上午10时45分,这个利用恶意诉讼获利的男子王涛在海淀法院被当庭认定诈骗罪成立,判处6年有期徒刑,罚金6000元。由于近来恶意诉讼频现,数量日益上升,此案引起了普遍关注。

  经查,2007年4月,33岁的王涛应聘到北京杰尔可邦科贸有限公司,担任零售经理,负责经营建材洁具。一年后,公司与王涛解除了劳动合同。

  2009年3月,王涛持伪造的劳动合同和销售合同,向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及销售合同的约定,向他支付拖欠的业务提成款80万元和拖欠的经济补偿金20万元。之后,仲裁委裁决公司向王涛支付提成款63万余元及经济补偿金15万余元,共计78万余元。

  但王涛并不满意,他向海淀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绩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近90万元。而此时,公司已发现王涛提供给仲裁委的合同是伪造的,已向海淀警方报案。2009年8月13日,考虑此案涉及刑事案件,法院决定中止民事审理,等待刑事审理结果。

  开庭时,公诉人认为王涛虚构的事实诈骗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责。“我不认罪!”王涛则当庭喊冤,称向仲裁委提供的两份合同都是公司老板跟他正式签的,公章也是真的。

  对此,公司解释是公章管理不很严格,王涛由于工作原因手中有一份盖过章的备用合同。而王涛伪造的业绩合同条款都是他自己编的。

  听到宣判后,王涛不服气地表示:“有意见。上诉呗!”

  劳动争议庭法官说,恶意诉讼的出现,凸显了当前劳动关系中的信任危机和诚信危机,对司法的公信力也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日益成为困扰法院、法官的一个难题。

  目前海淀法院确定了处理劳动争议案的“双保护原则”及审理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因企业管理不规范导致个别职工滥诉的情形,法院将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利益一致性出发,加大调解力度,最大限度缓解双方之间的矛盾与对立情绪。(记者林靖)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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