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称应打破土地流转行政垄断 缩小城乡差距
由于近年来城乡合作建房问题愈演愈烈,引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出台了相应的政策规定对这类行为明确否定。
一些专业人士向记者分析,此类问题的实质,是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的限制,究其深层次的原因,还是土地制度的问题。若城乡分割的市场格局不能真正改变,“同地同价同权”的统一土地市场就不能建立,问题就无法得到根治。
目前,我国城市与农村土地市场存在的差异在于:城市国有建设用地有正式的土地使用权拍卖市场,实行市场定价,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使用权市场体系和价格制度一直没有建立起来,以致造成“同地不同价”;城市建设用地使用主体有使用权证,可以作为抵押到银行等融资机构进行再融资和资产评估,而农村建设用地没有使用权证,也不能进行上述的抵押和融资行为,不具有资产功能。
而“城乡合作建房”则是农民自发在其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上建设的房产,不需要缴纳类似开发商为获取土地交给政府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此外,由农民自主开发,省去了开发商环节,从而省去了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市政建设费用。工程设计建设的投入、应缴纳的税款、营销费用等房地产商应该投入的成本费用也都大大节省。因而其开发成本,相比真正的商品房成本大大降低。这也是“城乡合作建房”受青睐的决定性因素。
上述案件的主办法官黄振源向记者分析,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城乡规划法,代替了原来的城市规划法,彻底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规划制度,进入城乡一体化的规划管理时代。把城市和农村统一起来,进行统筹规划,这也预示着未来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总体趋势。
但与此相反,商品化的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却仍然是用征地制度这座独木桥来连接城乡两个地产市场,在二元土地制度之下,一元规划显然不能真正充分发挥作用,由此导致了城乡规划法难以达到其预期的立法效果。
黄振源认为,应当以国家大力整顿和解决“小产权房”问题为契机,加快推进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集体土地流转制度改革,打破土地流转的行政垄断,建立完善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这是消除“城乡合作建房”矛盾纠纷的治本之策。(记者 安海涛)